離婚房產評估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離婚房產評估流程:
1、獲取估價業務;
2、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3、簽訂估價合同;
4、擬訂估價作業方案;
5、搜集、整理估價所需資料;
6、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7、選定估價方法計算;
8、確定估價結果;
9、撰寫估價報告;
10、估價資料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五十八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離婚時財產價值怎么評估
離婚時財產價值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評估:
1、雙方協商財產價值,例如:婚前個人首付,婚后還貸的房屋,雙方可以協商價值,如果一方想要房子,可以降低給另一方的價值,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可以根據房子現有價值達成一致。
2、聘請評估機構,例如:如果通過協商不成,就可以聘請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然后出具評估報告,雙方根據評估報告達成一致。
3、通過公證處,例如:雙方協商不成,就可以通過公證處,對房屋進行公證,然后達成一致。
離婚協議冷靜期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自愿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愿性和真實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冷靜期內,當事人可以重新思考離婚協議的內容和后果,以充分保證離婚協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2、公平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充分考慮對方的合法權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照顧和教育。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重視未成年人的利益,確保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會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
4、法律原則,離婚協議冷靜期的設定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冷靜期內,離婚當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離婚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等重要內容,變更可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房產價值評估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在處理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產案件中,經常遇到原、被告雙方對訴爭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產各自主張所有權,在此情形下,應由法院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法院應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從評估的方式方法看,雖然對房產價值之評估在實務中多依據當事人申請,但并未當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據職權進行評估之情形(如對涉及國家、集體等社會公共利益時法律已確規定可依據職權進行評估等);而解釋二第二十條中“(二)一方主張 房屋所有權 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之規定亦表明該解釋條款制定時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據職權對上述房產進行評估的情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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