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家析產的法律問題
關于分家析產的法律問題有一個房產是2002年拆遷的,有的律師說拆遷協議中的被拆遷人沒有房屋所有權,有的說2005年之前的有權利。有沒有2005年這個新發令?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可見,要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否則,該合同是無效的。當然,也有例外情況。如果在買受人向法院起訴之前,商品房預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也可以認定預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是在起訴前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br />
由此可見,雖然法律要求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要進行登記備案,但是如果雙方簽訂預售合同后沒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法院是不支持的,是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是預售合同生效的條件。
分家析產協議書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分家,顧名思義,把一個家分開,分成若干個家。一個完整的家解體,幾個新的家庭成立、誕生。 分家,主要是分財產。財產中,主要分固定資產和資金,即父母的積蓄,父母的私產。
分家析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ǘ?、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證人姓名;
?。⒘⒓s人、證人簽名蓋章;
?。ㄆ撸?、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二、分家析產時應注意的事項
?。ㄒ唬⒎旨椅霎a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這個表面上也沒有什么需要特別注意的,主要就是將協商的財產分配結果寫明了,最后不要忘了協議各方親筆簽字按手印即可。
具體的事宜需要根據你的具體情況看需要的注意事項。
祝你好運吧!
要分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判斷,我們有各種案例供參考和評估。北京隆安律師所劉輝律師攜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什么是分家析產
分家析產協議是為了分開生活,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內容一般包括家庭共有資產分配、債務承擔、老人贍養等。
分家析產協議生效后,處分財產的行為完成,當事人不能反悔,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當事人協商一致。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個人的財產或其他事務所做的個人處分。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行為。遺囑和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分家析產協議需要家庭共有財產人協商一致后形成。
擴展資料
繼承分家析產的三種方式
1、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
3、遺贈撫養協議繼承,有協議或者遺囑,按照協議或者遺囑。沒有,按照法定繼承。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 1 頁(一)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四)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五)證人姓名;(六)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七)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分家析產糾紛
分家析產協議書沒有公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益?1、分家析產協議:屬于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生效。
2、公證不是民事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是公證后可以使民事協議的效力更強,經過公證后的協議,將來有糾紛到法院時,法院一般會直接采納為證據,不用再質證,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公證錯誤。
3、另外提醒一句:分家析產協議雖然自當事人簽字時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產協議中涉及到的家產屬于不動產或準不動產比如房產、土地、車輛等的,還應當經過產權過戶、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協議生效后不及時做過戶登記,雖然協議生效,但產權不變,原財產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將來反悔不愿再分的,房產等可能仍然歸父母所有,分家協議中確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產。
分家析產協議,只要不違背國家法律,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條款,即使不公證,也可以認定具有法律效益。不是說必須要公證。
要分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判斷,我們有各種案例供參考。北京隆安律師所劉輝律師攜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就屬于有效的,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若數額較大,建議公證。
相關推薦:
工程款糾紛風險如何防范(建筑施工企業怎么預防工程款拖欠)
工程項目管理的方式(工程項目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城建稅減免的情形(2021年城建稅減免)
工程結算有哪些方式(一般工程結算可分為 方式)
如何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工程合同的簽訂都具備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