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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判給(離婚房子怎么判)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1-18 11:57:31

離婚了房子判給一方,如何辦手續

法律主觀:

離婚了房子判給一方,需要離婚雙方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注明歸誰這房子),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雙方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析產過戶,重辦理一方名字房產證,只要200元手續費,沒有其他稅費繳納。你的情況,需住房還清貸款沒辦理完畢購房合同標注名字的房產證,之后,你倆再一起去辦理析產過,。

夫妻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即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是終止婚姻關系的法定形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于財產關系而言,必然導致夫妻共有財產關系的終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分割。在夫妻共有財產中,房產屬于最主要的財產之一。在法院審理的因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由于房屋的所有權狀況復雜,對房屋的價值、房屋的歸屬等問題發生的爭議很多,成為離婚案件處理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問題。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房產分割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稱《離婚財產分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對有關財產問題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本文基于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務,淺析在實踐中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共有房屋分割問題的原則和方法。 一、夫妻共有房屋的認定 當前我國房屋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劃分多種類型,但依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標準,可以分為公房和私房兩種,這是一種最基本分類。公房,是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其中國有公房包括國家投資建設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房屋(稱為“直管公房”)和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主投資建設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稱為“自管公房”);集體所有的房屋是集體組織投資建設并自行管理的房屋。私房,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包括城市商品房和農村宅基房等。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原則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關系中,對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原則: 1、自愿協商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文明確規定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的首要原則就是自愿協商,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非法處分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審查離婚雙方處理財產的協議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愿的財產分割自治協議。 2、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法律領域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夫妻婚姻關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關系平等,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夫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以及《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理應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所有權和使用、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當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原因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影響生活質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分割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如果采取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房產,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共有房屋分割時,不能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發揮作用。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基于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可能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即便是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也屬于離婚中有過錯,對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非法處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與其他人共有的房產,更不能非法處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產,否則,不產生處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查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三、夫妻共有房屋的具體分割方法 根據房屋的產權特點,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產權房”或尚未取得產權房等四種情況來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和共同受贈或繼承的房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后行為區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房子怎么判

一、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1、假設男方婚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房子就屬于男方,即使離婚了根據《民法典》,男方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的共有財產。同理,女方全款購買亦是如此。

2、假設男方婚前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因為需要婚后共同財產還貸,貸款屬于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因此房子也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離婚后,關于婚后的貸款部分的分割就需要雙方共同協商,不僅要考慮到已還的本息和未還的債務,還需要考慮到房屋的增貶值。

3、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后男方的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這時房子屬于父母贈與男方。即使離婚了,根據《民法典》來看,也是屬于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既然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就視為只對男方一方的贈與,不屬于共同財產。女方父母全款購買也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

1、男方婚后全款買了一套房子,根據《民法典》規定,只要女方可以證明買房時自己出了錢,那房子就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否則房子歸男方所有。

2、夫妻雙方婚后貸款買了一套房,房子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貸款屬于雙方的共同財務。因此離婚后財產的分割也就按照共同財產和債務來分割。

3、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既然房產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么就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假設離婚了,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憑證,父母的出資將視為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父母也無權索要回出資的錢款。

看到這里許多網友估計對共同財產的界定有些不太清楚,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里還需要注意,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財產的協定,約定了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家庭共同財產,分別歸誰所有。

但尊重約定優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協議內容為準。

什么情形下離婚房子會判給女方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在女方簽約、付首付并貸款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并不是直接將房屋判給女方,而是強調在雙方協商不成提起訴訟時法院才可以將房屋判決給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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