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 怎么解決,一、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安置協議 ,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在 城市房屋拆遷 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 行政強制拆遷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 權利和義務 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委員會 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受理房子拆遷、抵償、安頓等案子疑問的批復》規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到協議后,一方或許兩邊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判決,僅就房子抵償、安頓等疑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子受理。”一、處理方法:拆遷抵償安頓協議是約好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建立的拆遷抵償安頓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協議或許實行協議不符合約好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則,一方當事人能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一,拆遷抵償安頓協議締結后,被拆遷人或許房子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內拒絕搬家的,搬家期限屆滿后拆遷人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到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到裁定協議的,一方或許兩邊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夠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具體規定: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許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子承租人達不成拆遷抵償安頓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請求,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判決。只要經行政判決后,當事人仍不滿足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判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施行判決的房子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房子拆遷管理部門,房子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判決。判決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作出。判決的內容是法令第13條規則的拆遷抵償安頓協議的內容。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許與行政判決有法令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別的組織對判決不服的,都能夠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則,對行政判決的現實確定、行政程序、法令適用、有無逾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部合法性檢查。以上即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在房屋拆遷糾紛中如何處理問題的方法,拆遷律師在此勸說拆遷方不要用非常手法來欺騙被拆遷人。而被拆遷人在看不懂拆遷協議的時分強不要容易簽字,不管是什么人在旁邊說什么,終究仍是要按照法令合同就事,所以簽字要慎重,不然吃虧的是自己。
解決房屋拆遷糾紛的方法有: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1、行政裁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2、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3、進行強制拆遷。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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