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刑罰。
法律主觀:
由公安機關執行的 刑罰 有以下這些: 1、 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 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3、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十八條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第五十八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刑罰執行機關有哪些?
執行刑罰的機關有:1、公安機關的派出所;2、各級人民法院監獄;3、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指導的社區矯正機構;4、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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