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鑒定程序法律規定
1、司法鑒定機關接受委托與受理
(一)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二)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2、司法鑒定的實施
(一)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三)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四)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3、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一)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二)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三)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四)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毒品鑒定程序規定
法律客觀: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對查獲的毒品應當按其獨立最小包裝逐一編號或者命名,并將毒品的編號、名稱、數量、查獲位置以及包裝、顏色、形態等外觀特征記錄在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中。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毒品的稱量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完成。
不具備現場稱量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封裝后,帶至公安機關辦案場所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稱量。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對查獲的全部毒品或者從查獲的毒品中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檢材,應當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自毒品被查獲之日起三日以內,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刑事案件物價鑒定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價格鑒定屬于一種書面證據,是用來證明動產或者不動產價值的證據材料。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委托價格鑒定;受理價格鑒定;現場勘估;鑒定、估算;出具鑒定報告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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