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宅基地上建房拆遷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不是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屬于唯一住房的拆遷時能得到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具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房屋地基被他人破壞怎么辦?
房屋地基被他人破壞怎么辦可以將這些現場證據進行拍照,然后聘請建設鑒定部門對受損的房屋進行鑒定,如果確實房子的地基塌陷,墻壁出現裂縫是對方造成的,建設部門就會給出具鑒定結論書,然后可以持相關證據,到法院進行訴訟。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百六十二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該條明確賦予了占有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對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大有裨益。第四百六十一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該條雖然調整的是所有權人和占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但從該條“返還給權利人”的規定中可以推斷出這樣的結論——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的財產被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是不可能占有賠償金的,也就不存在將賠償金返還給所有權人。因此,對占有的財產被他人損害,占有人是享有要求加害人予以賠償的訴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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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減掛鉤房屋賠償標準
土地增減掛鉤房屋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等,以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
增減掛鉤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
2、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
3、安置補助費,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關于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
關于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如下:
1、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土地增減掛鉤征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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