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協議一般是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在意思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自愿就某件所簽訂的書面文件。
協議簽訂后,簽訂雙方就必須按照協議所載事項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拆遷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一、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
二、拆遷行為的前提
可見拆遷行為是不可以任意實施的,其除須具有必備的形式前提——獲得有權機關批準、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質的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與局部規劃,有利于舊城履行、改善環境與保護文物古跡。
如拆遷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其為違法拆遷,該違法性質可以是形式上的違法與實質上的違法。無論是哪種違法,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其項目建設或拆遷行為違法上述規定的,均可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行使職能,制止拆遷人的違法拆遷活動。
本項內容可以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證文號等內容,該內容不限于上述列舉的幾項內容。
三、被拆遷房屋概況
被拆遷房屋概況是否明晰,將影響被拆遷人可得的補償款是否恰當合法。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補償款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則在本項內容中首先須明確被拆遷房屋坐落何處,是否屬于拆遷范圍之內,明確房屋坐落即明確房屋的區位補償價等項的補償標準,一旦經雙方確認,該標準即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將不會再就此產生糾紛;房屋的建筑情況,包括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等。
房屋的建筑規模是影響拆遷補償款項的重大因素之一,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達成一致認識,同樣有利于未來拆遷協議的順利履行。
除上述項目外,雙方還可就房屋的裝修情況與地上附著物等情況在這里進行記載,明確相關補償項目。總之,越詳細的記載越有利于減少糾紛,同樣有利于將來糾紛的解決。
四、約定拆遷安置補償事宜
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的約定共分兩部分:
(一)拆遷房屋補償費。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則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安置協議時,關于拆遷補償部分首先就要明確補償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補房”的方式還是“拆房補錢”的方式。
對于補償方式,拆遷人須提供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再由被拆遷人選擇采用哪種補償方式,但拆遷租賃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即使拆遷人經批準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二)搬遷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首先,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為拆遷而需要搬遷的,因搬遷所造成的損失屬于賠償項目,即搬遷補助費。其次,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需要臨時安置而拆遷人又未能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應當將該費用用于租賃房屋等臨時周轉居住需要。
實踐中,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數,往往是拆遷協議簽訂過程中,考慮搬遷補助費與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數額的考慮因素,如須搬遷的人口越多,則其搬遷成本越大,進行臨時安置所需的補助費亦越大。
此處的人員應當是與被拆遷人長期共同居住的人,臨時短期入住的人不應當是補助對象。另外,對于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被拆遷人生產設備等的搬遷費用也是簽訂協議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三)其他補償費。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指出,對于拆遷非住宅房屋,導致被拆遷人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本項補償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另外,對于被拆遷房屋的室內裝修等設施,也應當照價補償。
其確定方法需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如協商不成的,可委托評估機構確定。
因此,在本條關于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的約定中,應當明確拆遷補償方式,補償款數額或者差價數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區位、用途等、需要補償的附屬物及其價值、搬遷補助費數額、臨時安置補助費數額、裝修補償費及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
參考資料:人民網-媒體曝光"央企釘子戶" 拆遷協議簽了一年多始終沒拆
法律分析: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房屋征收部門拆錯房屋導致公民的房屋財產受到損害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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