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房屋拆遷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主觀:
關于房屋拆遷的法律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多部法律,對房屋拆遷活動的規范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管理?
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管理方法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請看中達咨詢編輯的文章?! ?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颂幰岳斫鉃橹鳎饕莆眨?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事項及期限 采集者退散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上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對于此處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不得進行的活動需要掌握。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及糾紛處理程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糾紛仲裁、訴訟和行政裁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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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強拆有什么法規
關于強拆違法的法律法規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對于違法強拆
,應當責令停止拆遷并按照規定進行賠償,如果涉及到拆遷款違法法律規定的,還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強拆違法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一、 關于強拆違法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關于強拆違法的法律法規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具體內容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律規定的強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強拆的適用情況,必須要在法院對該強拆的行為作為判決后才可以適用處理,如果是屬于私自強拆 ,那么必須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可以根據實施的犯罪事實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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