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擾民補償標準
夜間施工噪聲等級55-59分貝,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費用為70元/戶_月;夜間施工噪聲等級60-64分貝,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費用為83元/戶_月;夜間施工噪聲等級65-69分貝,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費用為100元/戶_月;夜間施工噪聲等級70-74分貝,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費用為269元/戶_月;夜間施工噪聲等級75分貝及以上,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補償費用為277元/戶_月。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地夜間施工噪音擾民,該怎樣處理?
1、找工地負責人、公司負責人進行協商,要求停止夜間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間施工噪音。
2、在協商不成或工地死灰復燃的,電聯當地環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關行政部門,確認工地是否具有夜間施工資格,并舉報投訴,要求整治查處這類行為。
3、到法院起訴
倘若工地依舊夜間施工,噪音擾民的,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償相關的損失,如精神損失、物質的損害等。這是最后也是最有力的維權追償方式,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就應該果斷鞏固、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追償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民精神損失費能賠多少
法律主觀:
生活中,因工地施工、大型冷凍機等產生噪音,容易危害人身健康,致人失眠、耳鳴、頭痛、神經衰弱等損害。事實上,因噪音擾民,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精神損失費。 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達到以下條件的,就可以認定為噪音污染: 1、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噪聲。 2、排放的噪聲干擾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可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因噪音擾民造成損害的,而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是可以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是人身權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只是什么是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目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案件不同,標準就不相同。例如受害人短時間的耳鳴、失眠,而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因噪音造成的長時間失眠、疾病性耳鳴的,往往都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此外,盡管環境污染賠償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侵權人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否則都需要賠償,但是受害人仍需要舉證以下內容: 1、侵權人實施了噪音擾民的侵權行為。例如環保局、城管的投訴處理記錄,檢測數據等可作為證明早已擾民存在的證據。 2、受害人受到了損害的事實。如受害人到醫院診斷的詳細醫療報告。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距離遠近,病發原因等,但這往往需要綜合全案證據進行邏輯判斷,才能確定的。 因此,因噪音污染造成人身損害,而向侵權人追成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的,最好事前收集好相關證據,這樣到法院起訴時們才能勝訴。要是不知道收集哪些證據資料,不清楚可以索取哪些賠償費用的,都可以向專業經濟糾紛律師咨詢,爭取拿到最大的賠償金額。
噪音擾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如果自己的小區有噪音的,是侵害了自己的休息權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那么,噪音擾民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噪音擾民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具體的賠償標準,法律暫無明確的規定,具體根據當事人的損失,雙方協商來進行。
這類訴訟一般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噪聲污染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即對于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噪聲污染具有瞬時性、變化性,危害后果具有潛在性的特點,受噪聲困擾的當事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應注意搜集和保存有關噪聲侵權事實的有效證據,一般需要相關的專門鑒定機構出具噪聲是否“超標”的書面鑒定結論。 (2)噪聲污染導致的人身損害總是較難聯系其因果關系。居住環境噪聲超值已影響了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其身體、精神,意味著受影響的居民比他人附著以更多的負荷、噪音污染構成精神損害的事實成立,這種案件原告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因噪聲污染造成原告神經衰弱等病癥的,原告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承擔舉證責任,即原告須提供造成其神經衰弱等病癥的診斷證明。 (3)我國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認定,采取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其行為后果產生了超出標準的噪音,產生了污染損害后果,就需承擔侵權責任。另即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噪聲源的噪聲排放標準,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規定的區域標準限值,在事實上也構成環境噪聲污染,也構成侵權。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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