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以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為中心,共七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補償、非住宅房屋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
1、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
《辦法》廢止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改為“搬遷”;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納入征收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實現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擬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并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進行公告,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
2、統一宅基地房屋各項補償標準
《辦法》調整了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辦法,將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的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調整為按照項目所在區片住宅類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地面單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具體比例由各區政府制定;規定了補助和獎勵費用的主要科目和總額上限,解決全市“補助獎勵科目”不統一的問題。
3、《辦法》明確了可以認定為房屋安置對象的四種情形和不予認定的五種情形,規定認定的程序由鄉鎮(街道)會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等聯合初步認定。
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審核,報區人民政府采取備案方式予以認定。
4、明確安置方式
《辦法》提出,征收農村村民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方式,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強化以房屋安置方式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現房,安置房源為期房的,盡量縮短安置周期。
根據《辦法》,北京市將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本著“限高、擴中、托底”的原則,確定安置房安置面積。
宅基地面積超過補償控制標準的部分,只給予貨幣補償;對宅基地面積低于宅基地審批最低標準的,置換安置房面積按照最低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算。
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實施規劃、維護公平的原則,考慮原地回遷和異地搬遷的區域差異研究制定。《辦法》施行后,被征收人的補償與原來基本一致。
《辦法》還增加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內容,明確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市級部門及區政府行使政務監督權力,市級部門對區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業務監督。規定了相關工作人員、被征收人的違法情形,明確了處罰及責任追究條款。
2023年4月7日北京或將告別大批“拆遷暴發戶”
北京時間2023年4月7日,時隔將近20年,北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再現重大調整。
近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網站發布了一則關于對《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辦法》提出,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應與土地征收同步實施,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方式。本市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
根據該公告,北京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將“拆遷”改為“搬遷”,廢止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并且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納入征收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實現征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
法律分析:商品房怎么賠償一般沒有具體比例。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減去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