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失蹤人口案怎么走流程
報失蹤人口案的處理流程如下:
1. 立案:家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對報案人進行詢問并核實報案人的身份和報案情況。如果情況屬實,公安機關將立案處理。
2. 調查:公安機關將對失蹤人口進行調查,包括走訪、調查、搜尋等方式,以確定失蹤人口的情況和行蹤。
3. 發布尋人啟事:如果失蹤人口長時間未能找到,公安機關可以發布尋人啟事,向社會公布失蹤人口的基本信息和走失時間、地點等,尋求社會幫助。
4. 協調:公安機關會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如民政、救助、醫療等部門,以便更好地尋找失蹤人口。
5. 發現失蹤人口:如果公安機關找到失蹤人口,會立即通知報案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并將失蹤人口送回家中或者其他安全場所。
6. 結案:如果失蹤人口已經找到,公安機關將結案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在整個報失蹤人口案的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會積極地與報案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溝通,及時向他們通報案情進展和處理結果,以便讓他們了解案件的最新情況。同時,公安機關也會對報案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信息進行保密,以確保他們的安全和隱私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人口失蹤可以立刑事案件嗎
人口失蹤報警,公安機關根據報警情況決定。如果是有被害幫架拐賣等可疑情況的就可以立案偵察,假如是正常的失蹤沒有其它被慧頌害嫌疑時就不給予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旦譽事案件立案模碧段,迅速開展偵查工作:(2)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失蹤是否算屬于刑事案件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需根據報警情況而定。如果是有被害綁架或拐賣等可鋒戚疑情況的,則可以立案偵察;
2、如果是正常的失蹤,沒有其它被害嫌疑,則不給予立案。立案有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刑事案件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橡基跡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梁并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人口失蹤多久可以立案,打什么電話
人口失蹤多久可以立案,打什么電話打110。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情況下都是24小時作為時間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那么你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失蹤人口的立案:1、失蹤現場有明顯侵害跡象;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侵害;3、人和機動車都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4、屬于失蹤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5、在失蹤前和別人有重大矛盾糾紛;6、原因不明地失蹤超過3個月的;7、存在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隨時可以立案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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