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是什么?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限定》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能夠采取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包含有,拍賣出讓、招標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這四類方式。每種方式各有利弊,其中拍賣出讓增加了競爭機制,政府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大家注意取舍。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我在下文整理了相關內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采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采用協議方式。 選擇最合適的方式,才能獲得最大的利益,最穩定的回報,至于取舍的方法還是得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分析。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后,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大家在實際生活中有類似的疑惑,可以咨詢365律師來具體地幫你分析。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包括以下三種:
1、協議;
2、招標;
3、拍賣。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規定,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出讓
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如下: 1. 招標 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通過招標、 投標 和定標的競爭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具體而言,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以書面投標方式,向出讓方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方選擇出價和條件最優者與之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并向其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序需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即招標、投標、定標、簽約、履約。 2.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出讓人在眾多的買方中,選定最高報價者作為受讓方并與之簽訂合同、向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一般適用于商業用地、高檔住宅樓用地、高檔娛樂設施用地。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為拍賣委托、拍賣公告與察看、拍賣實施、履約。 3.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出讓方和受讓方通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具體而言,須由擬使用土地者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后,再由雙方協商地價、用地年限、付款方式和時間以及用地的其他條件等。 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全面、誠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諾及合同義務。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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