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女方出錢購買,夫妻雙方可以簽訂財產協議,明確約定婚后財產的歸屬問題。
2、如果是男方出錢購買,夫妻雙方可以簽訂財產贈與協議,明確該房產歸屬女方個人所有。
以上兩種情況,所簽協議均需公證,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一、算一方個人財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名字啊,按照婚姻法規定,視為出資人只對子女一方的贈予,該房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某一方想自己出錢獨立買房,可以借用父母的名義買房,再由父母贈予自己。
按照法律規定,當一方的父母不說明財產是贈予夫妻雙方的話,被認定房產只對一方的贈予;
3、雙方婚前訂立財產協議,并且進行公證,這樣婚后房產歸屬就參照協議來執行。
4、配偶一方主動聲明放棄房產所有權,這樣做很傷感情,但卻是最簡單直接也有效的辦法。
二、算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子,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共有,當事人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貸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若雙方都不想要該房產的,由人民法院進行拍賣,再進行分配。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一方未經另外一方同意,便將房屋進行出售。
擴展資料: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
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具體而言,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
關于一方婚前財產的問題。現行《婚姻法》將一方婚前的財產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因此,1993年《財產分割意見》中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
具體包括兩類財產:一是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婚前個人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婚姻存續期間,復員、專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19條也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1950年、1980年婚姻立法所規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的精神,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一直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婚姻法》中,沒有“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
顯然,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為婚前財產的種類各異,有的財產不需要夫妻雙方經營、管理、投入勞動,便可取得孳息,如現金、有價證券等;
而許多婚前財產在婚后需夫妻共同經營、管理等,才能產生孳息。
因此,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孳息應被區別對待,如果是夫妻婚后共同經營、管理所生孳息,應確定為共同財產。
顯然,該解釋將婚前財產在婚后用于投資而取得的收益認定為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個人財產
婚后如果是女方父母出資購買住房,房產證只寫女方一人名字,該住房屬于女方爹媽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婚后買房,辦理房產證如果只有女方個人名字,夫妻倆又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規定住房屬于女方個人所有,這樣的住房屬于女方個人所有。
《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具體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前財產
A、雙方依據婚姻19條之規定,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財產,均誰取得的歸誰所有。在該協議成立之后,以隨后取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收益、生產經營收益等方面財產購買的房產,依法屬于個人財產,可以登記于個人所有,對方無權提出異議。
B、雙方并未依據婚姻法19條之規定,訂立財產協議,約定雙方在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此種情形下,雙方的財產問題適用婚姻法17條、18條之規定,當事人使用屬于婚姻法18條規定的,一方婚前財產、因人身損害所獲得的醫療費及殘廢者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婚內獲贈專屬于一方的財產等依法應認定為個人財產的情形,購買的房產,可以登記為一方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提出異議。
C、在婚內獲贈的房產,或者獲贈的贈與人特指專屬贈與一方的資金購買的房產,或者指定遺囑之中指定由一方繼承的房產,或指定繼承的其他財產購買的房產,依法應屬于一方的個人所有的房產,另一方無權提出異議。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購買的或者獲贈的或者繼承的房產,或相應財產購買的房產,依法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登記為一方個人所有,在另一方有相關證據,證明購買涉案房產資金依法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下,可以向當地房地產住宅局提出登記異議,并于15日內發起訴訟,要求將涉案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收入購置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用婚前積蓄購置的房產并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則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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