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親是贈予的房產,但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可在一年內撤銷,也就是可以要回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要分情況而定:
1、如果父親當初是以買賣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兒子的,父親已經收了房款,而且將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不能再要回了。
2、如果父親當初是以無償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兒子,現在想要回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兒子不贍養父親,或者兒子嚴重侵害父親或者父親的近親屬。
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父親想要回房子,可以跟兒子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子女的手續和費用:
1、父母把房子贈與給子女,這需要在公證處打個《贈與公證》,然后在到房交所贈與過戶,到時候契稅是3%,還有雜稅幾百元,如果房屋你再買賣時,則在正常費用下多一個贈與費,成交價的20%。
2、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子(父母以過世)則到公證處打個《繼承公證》,然后到房交所繼承過戶,費用只需雜稅幾百元,如果過戶后你要賣此房,正常費用下多一個繼承稅,夫妻一方去世是成交價的10%,如果夫妻均去世則是成交價的2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父親當初是以買賣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兒子嗎?如果是,父親已經收了房款,而且將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不能再要回了。
如果父親當初是以無償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兒子,現在想要回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兒子不贍養父親,或者兒子嚴重侵害父親或者父親的近親屬。
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父親想要回房子,可以跟兒子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可以的。
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行使期限: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擴展資料
房屋贈與條件
1、贈與人必須是房屋產權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贈與的房屋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3、贈與人和受增人均屬自愿,有書面贈與協議(合同),并辦理公證;
4、房屋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審核,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5、受增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6、不得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債務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設定 贈與;也不得為規避法規管理,如繳納稅費等而設立贈與。 總之,房屋贈與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贈與需要交納的費用
1、贈與涉及的稅費主要有:
(1)契稅:評估額的1.5%;
(2)交易費:6元/平米;
(3)登記費:80元;
(4)評估費:評估額的0.5%;
(5)公證費:評估額的2%。
2、按照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贈與
贈與的房屋是可以要回去的,如果不履行贈予后應履行的義務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況,是可以取消贈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房屋贈與后,由于各種原因,贈與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將房屋送給受贈人,法律上是允許的,但也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贈與人反悔的時候,房子還沒有過戶給對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在贈與物實際轉移給受贈人前”,這時候贈與人是有權撤銷贈與的。所謂的實際轉移前,就是指房屋還沒辦理相關過戶,即是說還沒去房管局變更登記。只要贈與財產實際轉移前,贈與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經公證或具有扶貧、救災等公益、道德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第二種情況是房子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那就只有當受贈人出現以下情形時,贈與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可以的。
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行使期限: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擴展資料
贈與房子想撤銷,具體有如下4種情況:
1、房產贈與已過戶
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著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
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么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戶
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贈與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處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著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贈與
如果房屋贈與行為已經完成,即辦理完不動產變更登記,房子是不能隨便要回來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這里主要討論兩種情況:婚前作為“彩禮”贈與和婚前作為“禮物”贈與。
一、婚前作為“彩禮”送給女方還能要回來嗎?
以結婚為目的,房產作為“彩禮”性質的,如婚約不成,有權利要回房產。但是若已婚,則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張和女方小王一見鐘情,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后,小張為表示自己的結婚意愿,將自己名下的房子作為“彩禮”送給小王,并進行過戶登記。但是往往事與愿違,不久小張與小王感情出現裂痕并分手。這時小張提出小王應將房產返還,小王以小張自愿贈與為由拒不返還,之后二人對簿公堂。最后法院判決,小王應當返還小張贈與房產。
案例分析:
首先,單純以無償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但小張明確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與女方小王進行交往的,其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男方向女方贈與房產,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結婚履行則約定履行,婚約解除則約定解除。而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即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按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受贈財產,受贈人則有將自己基于婚約產生的不當利益全部返還的義務。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婚前作為“禮物”送給女方還能要回來嗎?
單純將房產作為“禮物”進行贈與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銷贈與。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與女方小許熱戀。在小許過生日時,小李不惜重金為小許購買一套房產,作為生日禮物。但之后二人還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時小李要求小許返還房產。協商不成小李上訴法院。法院最終駁回小李的請求。
案例分析:
結合第一個例子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差別,“富二代”小李作為“生日禮物”的贈與,屬于“無償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并且不滿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三種可撤銷情況,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產。
鏈家提醒:
戀愛期間贈與的大額財產,一定要明確贈與目的,保留是否屬于“彩禮”或者意義等同的證據。如資金轉賬證明、發票,能夠證明贈送行為與婚約之間存在聯系的短信、QQ聊天記錄等。
資料來源:
《合同法》
《婚姻法》
鏈家法務部對此文亦有貢獻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