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定金交了如果是出租方有違約行為是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但是如果是自身的原因想要退房,構成違約的需要 承擔違約責任 ,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訂金與定金 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 合同不成立 或不生效,不影響主 合同的效力 。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 約定的債務 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的 一方不履行合同 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后果,訂金僅可作 損害賠償金 。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其他諸如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如果沒約定定金性質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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