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標準計算。
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應當認定為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商品房實際交付使用后360日內開發商應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后,開發商應及時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的,合同繼續履行,開發商應按商品房價款0.01%向江某支付違約金。
具體計算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業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日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業主,這個時候會涉及到一些違約的情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適用違約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立法還作了特別限制,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了這兩者情形之外,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對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是國家立法對勞動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勞動法的社會法特性,有利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
開發商延期交房要分情況處理:
1、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2、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每個業主都非常關心交房時間,快些交房、快些裝修、快些入住,都不希望出現延期交房,出現延期交房,開發商就正常向業主賠付違約金,賠付標準按60天以內,按每日賠付萬分之3,超過60天,按每日賠付萬分之5,逾期交房違約金也是按日計算的,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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