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預售合同的區別
預售合同和買賣購房合同主要區別在于合同標的狀態。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標的商品房為正在建設的狀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標的商品房為已通過竣工驗收的狀態。
預售合同之后還簽正式合同嗎
預售合同之后還簽正式合同嗎預售合同之后不需要簽正式合同。
預售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其針對于預售商品房進行使用,一般由所在地市房管局進行統一監制。簽預售合同時,把正式合同中需要填寫的內容都補充上去,這樣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別的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長。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價格發現的功能。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開發企業和承購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預售合同有幾份
房屋預售合同是五份,一份客戶自留,一份公司留檔,一份房產局備案,一份銀行留檔,一份繳納契稅時留檔全款和分期付款客戶,是四份一份客戶自留,一份公司留檔,一份房產局備案,一份繳納契稅時留檔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是: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注意:(一) 不要貿然交付定金。建議購房者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親自到相應樓盤的售樓部,查看開發企業是否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則說明此樓盤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千萬不可貿然交付定金。(二)仔細審查關于房屋面積的約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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