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是包含電梯等公共設施維護費的,如果小區沒有電梯,是不包含電梯費的。物業費是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根據《物業收費規定》第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以及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同時標明基準收費標準、浮動幅度,以及實際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物業費中包括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電梯)的。所以收取物業費還收電梯費屬于不合理想現象。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物業服務費的用途有明確的規定,小區物業費包含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費,那么小區物業費是包含了電梯維護費和電梯用電費的。物業費的使用包括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支付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支付公用水電;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購買物業財產保險;支付清潔費;支付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更新儲備金等。物業公司行政辦公成本;物業人力資源成本;公共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保險、校驗費用;公共能耗費,公共水費、電費低值易耗品,如掃把、垃圾鏟、毛巾、紙張;法定稅費。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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