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以下幾點:
1、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3、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4、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房屋買賣租賃程序為:
1、選房看房;
2、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證并索取復印件做為合同附件;
4、房客查看房主產權證明、身份證及兩證的統一并索取復印件做為合同附件;
5、結清物業網水電費用;
6、入住。
房屋出租辦理手續如下:
1、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當在祖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 房屋租賃證。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三條 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一)將房屋內的場地或設施、設備有償提供給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聯營、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獲固定收益,不負盈虧責任的;
(三)以他人出資解決本單位職工工資、福利等形式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四)以其他形式將房屋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第四條 在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適用本條例。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賃,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房屋租賃遵循自愿、有償、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工商、稅務、公安、價格、財政、土地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記管理第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當事人應自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材料或證件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資格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三)租賃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權出租的證明必須依法公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證件。
軍隊房屋租賃,按照軍隊房地產租賃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無房屋所有權或房屋所有權人未授予經營管理權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危險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
(六)在依法發布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七)違章建筑或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第九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驗,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但應給予當事人書面答復。第十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使用權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應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第十一條 遺失房屋租賃證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租金,不得弄虛作假。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備案登記,收回房屋租賃證:
(一)申報不實的;
(二)房屋滅失的;
(三)房屋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適合繼續出租的;
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不當,登記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第十四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征收的具體辦法,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由稅務部門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第十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房屋出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房地產管理人員在對房屋出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應予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或弄虛作假。第三章 租賃合同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可以使用統一的示范文本。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無償向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統一的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屋出租管理措施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普遍來看,我國各地的 房屋租賃 市場的發展勢頭還是非常的迅猛的,不過絕大多數的城市卻對于 房屋出租 管理的工作并沒有做得特別的好,這樣就讓房屋租賃市場仍然存在著許多的亂象,就特別容易引起一系列的社會治安矛盾。此情形下,國家才專門的出臺的關于房屋出租管理措施,我們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詳細內容。 房屋出租管理措施的詳細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 為加強 商品房 屋租賃管理,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 租賃合同 。 房屋租賃合同 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 違約責任 ;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 拆遷 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 繼承 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 同居 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 合同訂立 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 身份證 明; (三) 房屋所有權 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 違法所得 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由此可見,房屋出租管理措施其實也是國家有關部門在宏觀的角度上作出的規定,比如對于不允許出租的房屋,房屋租賃合同的一些基本內容,還有就是房屋出租必須要進行備案登記的這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但是同時也提到,各省份都可以結合本市的房屋租賃市場制定更加詳細的管理措施。
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在日常的生活與工作中,人們對于 成都 住房租賃如何登記也是著重關注的,許多人可能只是對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對其具體是怎樣的,可能還不太清楚,接下來就由 小編為大家帶來關于成都住房租賃如何登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二號)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 租賃合同 ,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 商品房 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 直轄市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3、《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七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 合同解除 、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 注銷登記 備案手續。”。 二、申請材料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權屬證明; 3、出租方、承租方的合法有效 身份證 件。 三、申請條件 1、出租房屋不屬于《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和《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中不得出租的情形; 2、租賃雙方簽訂了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辦理程序 (一)現場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備案地址見附表)提交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存在可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進行審核,并錄入系統; 3.在當日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二)網上辦理程序 1.申請人可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網址:https://clf.cdzj.chengdu.gov.cn/funi-rent-web/)租賃版塊中的簽約備案進行注冊,登錄平臺后即可操作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申請,通過產權證明編號和身份證明編號驗證房屋權屬信息后,錄入租賃合同詳細信息,并上傳房屋租賃合同影印文件、權屬證明影印文件、租賃雙方身份證明影印文件。 2.申請人完成以上內容后,即可提交申請,各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及時予以受理,待后臺工作人員審核完成后,系統將通過短信回復申請人審核結果。通過審核的,即已完成網上備案申請工作;如沒有通過的,系統將短信告知原因,申請人可根據原因準備相關資料,再次提出申請。 3. 通過審核的網上備案申請后,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打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的,可登陸平臺自行打印或到各區(市)縣租賃備案窗口打印(具體地址見附表)。 (三)辦理時限 現場備案:1個工作日;網上備案:3個工作日。 (四)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審批決定證件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綜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成都住房租賃如何登記的解答,總的來說,對于成都住房租賃如何登記在我國現有的政策規定中就是這樣了,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相關網站或者部門。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進行 法律咨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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