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
《山東省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主要規定了房地產銷售方面的責任、義務和行為規范,強化了對開發商、經紀機構等銷售主體的監管。
《山東省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方面的內容:銷售主體的資質管理、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及交易規范、廣告宣傳和信息公示、投訴處理等。其中,重點關注的是開發商履行責任、經紀機構承擔義務等方面的規定。在開發商方面,辦法明確規定了開發商應當履行的責任,包括開發建設符合國家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房地產項目,制定合理的銷售計劃和房地產商業管理計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此外,開發商還要對其銷售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并對其銷售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經紀機構方面,辦法明確規定了經紀機構應當承擔的義務,包括確保其從業人員持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書,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和投訴處理機制,定期公布銷售房源情況等。此外,經紀機構還需要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并對其從業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什么是商品房預售?開發商能否擅自取消預售合同?商品房預售是指尚未竣工或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已經開始向購房人預售房屋的行為。根據《山東省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必須先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進行商品房預售,如果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進行預售,涉嫌違法行為。開發商一旦簽訂了預售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擅自取消預售合同。如果開發商擅自取消預售合同,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山東省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的實施,對于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作為房地產銷售主體,應該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提高自律意識,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購房人也應該加強風險意識,理性看待商品房預售信息,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山東省房地產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簽訂預售合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不超過 2 年。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式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有哪些
開發商不管是預售還是銷售現房,此時都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否則就不具有銷售資格,換言之也就是屬于違法銷售。而現實中,預售期房與銷售現房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同的。進行商品房預售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1、已經交付全部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的前提條件。
2、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相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這樣的規定主要在于防止“炒賣地皮”,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的消極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4、房產開發企業滿足上述條件后,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商只有全部符合以上條件,才能向預購人即消費者預售商品房。違反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責令停止預售活動,并可處以罰款。
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
《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是我國相關部門出臺的,針對房地產開發商進行監管和規范的重要法規,其中包括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申辦條件、審批流程、規定等詳細內容。
《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是我國首個對房地產開發商進行監管和規范的法規。該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規定提供商品房預售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包括注冊資本、投資規模和實際經營情況等;其次,明確了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和申請條件,如需要提供的資料、審批時限、公示要求等;最后,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如要求嚴格按照預售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銷售,不得私自變更、調整相關條款。此外,《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一些與商品房銷售有關的制度,如商品房可交付標準、購房者權益保障等,以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該法規對于保障購房者權益、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房地產開發商如何獲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根據《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先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并且具備足夠的注冊資本和實際經營能力。其次,需要提供相關的資料,如項目申請書、工程建設方案、商品房銷售合同、資金來源證明等。最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公示,獲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才能進行商品房的預售。
《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是我國重要的房地產市場監管法規之一,對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開發商應該嚴格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預售許可證的申請和商品房的銷售,保障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提供商品房預售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并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和實際經營能力。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有:明確銷售方式、加強廣告宣傳監管、完善購房合同、加強資金監管、加強售后服務管理。
1、明確銷售方式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應當采用政府部門批準的銷售方式進行商品房銷售。銷售方式應當明確,不得采用虛假、誤導性宣傳等不正當手段誘使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同時,開發商應當將銷售方式向社會公示,以便購房人了解銷售流程和相關政策。
2、加強廣告宣傳監管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在發布廣告時應當遵循真實、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夸大、誤導性宣傳等行為。廣告內容應當經過政府部門審核,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3、完善購房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應當制定規范的購房合同,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購房合同應當包括商品房的基本情況、銷售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時間等內容。同時,開發商應當在售樓處、網站等渠道提供購房合同范本,以便購房人了解合同條款和相關規定。
4、加強資金監管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應當將銷售資金納入專用賬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開發商應當向購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據和收據,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同時,政府部門應當對開發商的銷售資金進行監管,防止資金挪用和違規使用。
5、加強售后服務管理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應當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務制度,為購房人提供質量保證和維修服務。開發商應當在售樓處、網站等渠道公示售后服務電話和投訴渠道。同時,政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開發商的售后服務監管,確保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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