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對于住房補貼沒有統一的文件,所以各個地方的標準也不一樣。
一般來說,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月補貼的方式,目前大多數的職工都是按照這種方式領取住房補貼的。
比如江蘇省,對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實行逐月計發住房補貼。補貼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基數同繳存公積金基數)與住房補貼率之積。同時,這個住房補貼率是會不斷調整變化的,1998年的時候江蘇省的住房補貼率為16%,而到2018年已經上升到26%。
而像山東菏澤市,2016年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標準由執行基本工資的30%提高到35%,提高了5個百分點。
還有福建省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是月工資總額的16%,繳存至滿20年為止。
另一種是一次性補貼的方式。
比如江蘇省,對于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購房時一次性計發購房補貼,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與補貼面積之積。
總的來說,住房補貼是一種國家允許發放的補貼,主要針對的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但是怎么發、發多少,這個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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