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房屋是可以進行交易。但對交易雙方的主體有限制。根據我國法律要求,賣方通常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買方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另一種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為三種具體情況:
1、有宅基地,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對此,按照一個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已經擁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是不可能獲得批準的。
2、有一個宅基地,但還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這個時候,如果村民申請第二宅基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就不應該被批準。
3、已落戶集體經濟組織,但未分配宅基地的。村民可合法申請土地建房。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買分兩種:
1、城鎮居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房屋不得出售給城鎮居民,不得批準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設房屋,有關部門不得對非法建設、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有資格使用本組織的宅基地。因此,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的合法購買者。
農村宅基地轉讓有哪些限制?
限制農村宅基地轉讓時,要求轉讓主體為村民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然后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宅基地轉讓經鄉人民政府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為有效協議。宅基地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
現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于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你好,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1、沒有房產證就屬于違法建筑,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政府要求拆除是符合規定的;
2、你可以要求賣你房子的老師退還購房款并賠償相關的損失,因為所出售的房產術語違法建筑,你們之間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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