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一般可以住70年。
一般情況下,保障性住房的土地都是屬于劃撥性質的,所以沒有使用年限,但是保障性住房的房屋的使用權最多只有七十年。另外,一般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自動續期,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
廉租房和公租房都是保障房的一種,都是保障困難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因此只要是符合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住標準,那么就可以住一輩子。當然,也不會有人想要一輩子都是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一旦審核標準超過了兩種類型保障房的居住申請要求,那么就要退租。
保障房簡介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類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中低收入的人群使用。并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
日本有一種保障性住房叫公營住房,類似于廉租住房,住戶是沒有任何產權的。還有一種是公團住房,政府提供相當的優惠條件,使得住房者擁有一部分產權。
廉租房租賃期限為一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客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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