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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農村土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2-17 02:24:55

農村集體搬遷補償標準怎么制定?

縣政府要征用農村土地 要村民集體搬遷 不知道會采用什么補償措施呢 聽說一個人補償五十萬 感覺有點扯吧。。。。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①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②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擴展資料:

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征地補償標準

常德征地補償新政策內容是什么?

常德市屬于湖南省,根據國家的要求,幾乎每個地方都有 征地補償 政策,我們今天就來講一下常德征地補償新政策內容是什么?其內容主要有八個方面,分別從總則、具體的 征地補償標準 到附則,詳細介紹了新政策的改變,下面,讓我們看一下。 一、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 集體土地征收 與 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工作,保障被 征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 法規 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德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補償。國家、省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征地 拆遷 工作。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組織本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工作。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桃花源旅游管理區(籌)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征地拆遷的實施??h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負責承辦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司法、公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城管、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稅務、工商、農業、林業、畜牧水產、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征收 集體土地 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擬征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六條自《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 宅基地 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 土地流轉 ; (四)辦理休閑農莊、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征拆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 收養 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八)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第七條《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交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拒不簽字確認的,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進行保全,或者申請公證,作為實施征地 拆遷補償 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下達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征地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墩鞯匮a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 征地補償費 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安置途徑; (五)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六)申請聽證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申請聽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二條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費應支付給享有被征收 土地所有權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相關規定管理、使用和分配。第十三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1;花卉苗木實行 搬遷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水產養殖的場所設施設備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3;動物養殖實行轉運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4。 第十四條被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遷移費用按征地面積統籌包干,其中常德市城市規劃區補償標準為1800元/畝,其他區域補償標準為1200元/畝。統籌費用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單獨核算,專項用于墳墓遷移,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具體墳墓遷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實施。具體實施了墳墓遷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統籌費用中提取遷墳協調經費,協調經費不得高于統籌經費的5%。 第十五條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產生活外,其他栽種、建設和裝修地上附著物、擴大養殖范圍和增加設施、追加放養各種養殖物等,都屬于搶搭建、搶裝修、搶種養行為,征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集體 土地使用證 或其他有關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為依據。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 被拆遷住宅房屋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按房屋結構類別、建筑面積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7。 被拆遷房屋超深基礎部分補償費用按磚混及以上結構房屋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據實補償。 第十八條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入住公寓 安置房 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選擇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條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小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的,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 住房安置補助費按200元/_標準計算。選擇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積內的住房安置補助費不支付給被拆遷人,統籌用于公寓樓安置房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選擇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住房安置補助費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標準支付。選擇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礎建設費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積以200元/_標準計算,與住房安置面積內的安置補助費一并全額支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統籌用于重建基地基礎設施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 第二十四條常德市江北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選擇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樓安置的相關政策執行。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以2800元/_(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選擇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選擇的公寓樓面積之差,以2800元/_(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條具體安置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補償及補貼 第二十六條拆遷企業用房,造成企業停產停業的,按核定的實際在崗人數乘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的80%,計算月工資總額,給予6個月的雙停補助。第二十七條拆遷經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對利用其住宅房屋做營業門面或家庭作坊,持有有效 營業執照 并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經營的,給予 房屋所有權 人自營損失補償。對利用其住宅 房屋出租 ,有房屋出租備案手續等相關證明材料并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正在出租的,根據其實際出租面積給予房屋出租經營損失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8。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家費和過渡費。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戶,計算兩次搬家費;貨幣安置的被拆遷戶,只計算一次搬家費。重建安置的按6個月計算過渡費;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遷人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門通知被拆遷人選房之日止,再增加4個月的過渡費;貨幣安置的按3個月計算過渡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9。 第二十九條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被拆遷房屋面積一次性計發搬家費和過渡費。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9。第三十條在規定時間內交房騰地的,給予交房騰地獎。交房騰地獎按每戶3萬元的標準列入資金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按交房騰地時間劃分不同等次實施。 第三十一條征地拆遷中應按征收土地面積和拆遷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別計算誤工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見附件10。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誤工補助費,參照拆遷住宅房屋的誤工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征地拆遷安置資金預算實行資金預算評審。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資金預算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資金預算評審;非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安置資金預算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機構審查。 第三十三條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拆工作實施前撥付到征地拆遷實施機構,實行專戶儲存、??顚S?,補償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 第三十四條從事和參與征地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征地拆遷補償政策,保持政策標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常德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補償標準和具體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應按規定及時公開。 第三十六條征地拆遷不可預計費按征地拆遷補償費總額的3%-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不可預計項目的補償支出。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補償費總額的3%-5%列入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支出。 第三十七條對支持配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獎勵,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總額的1%-2%列入資金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遷倒房任務的,對征地拆遷一線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管理區管委會確定,獎勵資金從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經費中計提。 第三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騙取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 違法所得 ,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地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二)在征拆工作中違規操作,與被征地拆遷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三)其他擾亂征地拆遷秩序、釀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關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行廢止。 本標準施行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縣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1] 根據每個地方的發展水平不同,征地補償政策也有所不同,但是,其目的都是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并且負責尋找拆遷之地,使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更好,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國有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規定。
農田征收補償流程:
1、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發布后要征詢村民意見;
3、實地調查與登記,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去征收范圍內對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與數量、規格進行實地調查。
4、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與登記的具體情況,擬定出正式的“一書四方案”: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說明書;四方案包括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擬好后再組卷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5、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征地批準文件并下發給征收土地的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之后,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地公告。公告應當張貼在被征地所在村。
6、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張貼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公告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不同意見及采納情況一起,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9、土地補償登記
村委會、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土地補償登記手續。如果超過期限未辦理該手續的,對其的補償按照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進行。
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按規定落實土地補償之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交土地交付給縣級或者市級國土資源部門。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農村土地補償費怎樣分配??

我家十年前,自家挖的一口池塘,約有2畝?,F在那附近要建車站,地方政府現收回我家的池塘用于土地儲備,賠償2.6萬的青苗費和22萬的土地補償費,但現在我們的鎮政府欲收我們土地補償費的40%,我們的村小組欲收土地補償費的5%的,這樣算感覺我們都沒有什么錢了。請問各位了解政策的朋友們,這一分配原則合理不?應該怎樣討回我們的土地補償費?
各地補償辦法都不一樣,具體可在當地咨詢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下面附山西省土地補償分配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戶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第四條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其共同確認的有關材料應當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內容。經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 征收或者征用農村土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并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各設區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確實保護農民的利益。
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 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顚S?,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于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本辦法公布之日,土地補償費尚未分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先保證被征地農戶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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