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城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錄,并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并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并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后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于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四條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筑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鄭州商品房預售管理方案內容是什么?
鄭州商品房預售管理方案內容是什么?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它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糾紛,如何解決呢?
為進一步規范鄭州市商品房銷售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市場監管,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鄭州房管局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修訂了《商品房預售方案》格式文本,并于2013年1月1日實行。鄭州房管局在12月26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就《商品房預售方案》進行詳細解讀。
《關于完善商品房預售制度規范預售方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鄭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預售方案是申報預售許可必須提供的要件之一。此前的商品房預售方案內容相對來說簡單,消費者掌握所購項目的整體情況較為困難,對開發商的約束相對較弱,一旦出現糾紛很難處理。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商品房預銷售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市場監管,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局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 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修定了《商品房預售方案》格式文本,新文本有以下幾個特點
1、 內容更加詳實。新預售方案主要內容有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安排,預售情況,本期自留房屋情況,其它設施情況,預售資金監管方案,商品住房質量保證制 度和措施,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和節能措施,解決商品房銷售矛盾糾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等,要求開發商承諾內容更加詳實,而且必須 在售樓場所公示,購房者除了知道買的房子價格外,還可以全面了解項目的其它信息,例如車位多少及后期處置管理方式、人防位置和面積、使用了什么節能產品、 誰來承擔房屋質量責任等等。
2、項目整體情況更加透明。對于開發商分期分批開盤的行為,新預售方案要求開發商寫明項目一共分幾期,每期 推多少房源,每期的開工時間、銷售時間、竣工時間都要求填清楚。本條主要是讓項目更加透明,讓購房者心中有數,可以選擇合適的入市時間,避免短期內人為的 恐慌性購房行為。
3、明確了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個別不誠信開發商做了一個項目就拍拍屁股走人,房屋出現了問題找不到人。此次新版預售 方案中,對這方面情況進行了約束:首先要求開發企業作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在法定的保修期內,承擔該項目的工程質量保修責 任;如果開發商出現歇業等清算情況,項目的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則變更為提供擔保的另外一家法人公司,在法定的保修期內為該項目的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4、車位等熱點問題有所體現。在出臺新版預售方案前,我局對近期房屋糾紛進行了調查,發現很多小區在交付后發生車位使用問題糾紛,開發商車位只售不租或 只租不售,不讓沒買車位的業主的車進小區車庫。為此,本次預售方案中,對車庫歸屬、項目配建附屬情況進行了明確表述,要求開發商如實填報車位的位置、數 量,并明確是向小區業主出售、還是出租或者附贈;地下人防工程范圍內的機動車停車位,也要明確是提供給小區業主有償還是無償使用。還有一些業主搞不清楚哪 些屬于業主共有的房屋和公共設施,哪些屬于開發商的,新方案中將要求開發商進行明確的約定。
5、明確了項目節能情況。此次新版預售方案 中,節能減排標準首次寫入其中。開發商需要填報:住房能源消耗指標;屋面保溫材料種類、保溫層厚度;外墻保溫墻體材料、保溫形式、保溫材料種類、保溫層厚 度;外門窗型材、窗玻璃材料;遮陽措施等等。如今購房者越來越注重房屋節能環保材料的使用,把這方面的內容加以明確也可以避免因此產生的糾紛。
新的預售方案在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開發企業如實報送并公示預售方案,并承諾按照預售方案開展銷售活動。我局將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方案實施情 況的監管,對于違反預售方案的行為,將責成房地產開發企業作出書面說明,并限期整改,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銷售聯 機備案網簽資格,將違規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通過媒體予以公示曝光,情節嚴重的,按照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鄭州市存量房(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制定
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暴漲消費者的合肥權益,提高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執(從)業人員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信 用、規范運作的市場環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章規定,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制定了《鄭州市存量房(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屋狀況說明 書》,將于2013年1月1日在全市正式推行使用。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3-07-1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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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第二章 預售管理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預售。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轉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商品房的位置、樓號、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單元數、層數、戶型、套數、預售價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底層平面圖及標準層平面圖。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用地已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并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層以下(含六層)的商品房項目,完成基礎并施工至二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七至十二層(含十二層)小高層建筑完成三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十三層以上(含地下室)高層建筑完成五層以上結構封頂工程;
(五)已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一)預售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的有關材料和預售款監管銀行專用賬戶證明;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一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申請及有關證件、材料后,應當現場勘驗。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商品房項目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管理部門同意變更的有關手續;
(四)受讓方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讓的商品房項目符合轉讓條件的,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名稱、建筑面積、樓號等事項,應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其副本,并以書面形式向預購人明示下列事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項目開發進度及竣工交付時間;
(三)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四)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
(五)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付款辦法;
(六)物業管理事項;
(七)其他應當明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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