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一條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權,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分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嚴格控制土地總體規劃。前款所稱農業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水產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使用土地是指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國家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立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舉報和指控。第七條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科學研究成果給予獎勵。
法律客觀: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1、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2、現在征地補償標準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法律分析:新土地管理法最新在總結多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明確了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地塊。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三)土地條件。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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