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治安案件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五)受害人的陳述;
(六)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鑒定、檢測結論;
(八)勘驗、檢查筆錄。
二、申請證據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申請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2、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申請人主張的民事關系(如被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3、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擔保手續。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法院受理訴訟后、開庭審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一種情況下,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也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職權主動采取。在后一種情況下,申請人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機關,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
8、違反戶口或者身份證管理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什么叫證據?
用證據說話:婚姻家庭官司證據指導
第一章婚姻家庭官司證據導讀
第一節證 據 概 論
一、證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證據的概念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材料。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要件,如果不具有這三個要件之一就缺乏相應的證明力,無法被人民法院所采用。
1�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的主觀推斷或者捏造。
比如,在離婚案件當中,雙方在是否有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爭執不下,一方為了證明有共同債務,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欠條,以證明該債務的真實性,但是最后經審查,該欠條是虛假的,那么該欠條就因為不是真實的,喪失了作為證據的證明效力,不能夠被采信。
【舉證指導】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一定要真實,如果提交虛假證據不但不能達到訴訟的目的,反而可能承擔相關的責任。
隨著科技的進步,國家有各種各樣的專門機構有能力鑒定出各種證據的真偽,比如可以通過申請筆跡鑒定來鑒別遺囑的真偽。所以在民事案件糾紛當中,我們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否則,往往是得不償失。
2�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的事實之間存在著聯系。
例如一份他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證明買賣關系成立的事實,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用來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的事實,就因為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同離婚的案件缺乏關聯性而很難證明。所以在離婚案件當中,我們必須提交與自己案件有關的事實,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相應材料,而不能夠提供與自己主張無關的材料,否則數量再多都是沒有任何益處的。
實踐當中,特別是一些家庭糾紛的當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往往提供與案件沒有任何關系的證據,筆者曾經遇到過一個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其不是提供有關被繼承人遺產的相關證據,而是提交了大量的自己財產的證據。這種不注意證據與案件事實關聯性的做法往往白白浪費了當事人自己的精力,同時也影響了審判程序的進程。
【舉證指導】
看問題、辦事情要抓住主要矛盾,在舉證的時候,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要圍繞案件爭議的焦點,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來舉證,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據,而不要花費時間精力去搜集提供與案件事實無關的證據。
3�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收集的方式和程序都是合法的,不能夠為法律所禁止。
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如果在離婚訴訟當中,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偽造的證據,那么這份證據不但違反了證據的客觀性,也違反了證據的合法性,所以該偽造的證據不但不能夠用來證明要證明的事實,同時提供偽證的一方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范某起訴至某區人民法院,要求與其妻子離婚,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據要求其配偶對于該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借據的內容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蓋房特向某某借錢20000元”,落款人為范某的妻子張某。對此,張某在庭審的過程中對于欠條的數額提出異議,稱只借過2000元。主審法官經過仔細觀察,發現該借據有涂改的痕跡,但是范某并不承認涂改。后經張某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欠條的真實性進行鑒定。經過鑒定,鑒定結論為:欠條上的 “0”是后加的,跟張某的筆跡不符。在鑒定結論面前,范某承認了偽造證據的事實。于是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其處以1000元的罰款。
【關鍵證據】
能夠證明該借據是否經過涂改的鑒定結論。
【舉證指導】
在本案當中,如果該證據是真的,那么范某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由于本案當中,范某提供了借據,張某就必須舉證證明該借據是經過變造的,而要想證明借據是虛假的,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申請筆跡鑒定,通過專門鑒定機構的鑒定來證明該借據不具有真實性。
證據材料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婚姻家庭糾紛當中,當事人都有如實向法院提供真實證據的義務,而不能夠捏造或者篡改證據材料,否則就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現在對于個人的罰款金額已經大大提高,最高可以處予1萬元的罰款。所以,在民事審判當中一定要提供真實的證據,不能夠為了實現某種非法的目的而提供不真實的證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證據的重要性
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以說,每一個案件打的都是證據,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想獲得對于自己有利的裁判結果,就必須有可靠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否則在通常情況下會承擔不利的后果。我們經常通過報紙、電視甚至自己的親身經歷,覺得司法不公,打官司比較難,其實有這樣的感覺,有時候恰恰是由于我們在打官司的時候,不知道如何去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不能夠做到有的放矢,相反,往往是空手到法庭,想靠一張嘴來解決問題,打贏官司,而這樣的結果往往是有理的官司卻獲得了一紙敗訴的判決。
例如在離婚案件糾紛當中,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話,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遺憾的是,雖然在離婚案件當中,有些離婚的當事人提出其配偶同他人同居并且要求損害賠償,但是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或者相應的證據,致使人民法院無法認定事實,從而其要求損害賠償的要求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收集對于自己有利的證據。
【案情回放】
王明明與周鐵林2000年7月在經家人安排相識并在200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王明明才發現周鐵林脾氣暴躁,經常打罵自己,有時候喝醉酒后甚至用皮帶將自己打得遍體鱗傷,于是雙方矛盾日益激化。王明明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行為,在家人的支持下,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訴稱由于周鐵林經常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自己身體及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周鐵林賠償自己損害賠償金3萬元。但是對于毆打王明明的事實,被告周鐵林矢口否認,稱自己從來沒有對妻子實施過家庭暴力,只是有時候因為家庭瑣事發生過爭吵。對此,原告王明明也沒有進一步舉證證明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最后,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準予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但是對于王明明請求周鐵林進行損害賠償的請求,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人民法院無法支持。
【關鍵證據】
證明周鐵林在婚姻關系期間對王明明實施了家庭暴力的證據。
【舉證指導】
本案當中王明明主張損害賠償,所以其有義務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周鐵林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如何舉證證明其受到了家庭暴力呢?
一般來說,由于家庭暴力都發生在家庭內部,外部人一般并不能夠察覺。所以舉證證明家庭暴力是比較困難的,但是也不是沒有辦法。一般來說,建議遭遇到了家庭暴力的時候,最好給“110”打電話報警,一般警察來后會給雙方做筆錄,通過筆錄的形式將案件事實固定下來,警察的筆錄真實性和證明力都是很強的,遠遠高于以后相關證人的陳述。遭遇到嚴重的家庭暴力之后,要及時去醫院就診,并且注意保存就醫的病歷和相關憑證。這樣一旦發生相應的法律糾紛,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證據證明自己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同時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就醫一定要及時,要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并報警后及時就診,這樣才能夠在時間上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法官在審理的時候才能夠確定傷害跟家庭暴力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相反,假設一個人2003年8月15日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其拿出2004年1月份的病歷來證明其受到家庭暴力,這就難免讓人懷疑其受到傷害的真實性,所以就醫一定要及時。
但是遺憾的是,在本案當中王明明只是口頭主張自己受到暴力毆打而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而被告周鐵林也不承認實施了家庭暴力,所以王明明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就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相反,如果王明明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及時報警、就醫,并且將其報警資料和遭遇到周鐵林毆打致傷后去醫院看病的病歷資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話,就可以證明自己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其訴訟請求就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在案件中,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是很重要的訴訟環節。
所以,筆者在這里提醒廣大讀者的是,平時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相應的物證、書證等能夠長時間保存并具有高證明力的證據。打官司不能靠自己的一張嘴來說,贏官司的關鍵是證據的有效性,而不是自己說的有多好、多妙。
二、舉證原則
(一)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條規定確定了民事案件的一般舉證原則,即一般情況下,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具體來說,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和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在婚姻家庭關系糾紛當中,原告要起訴的話,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例如在繼承糾紛當中,如果原告認為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張多分配遺產的話,就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否則其要求多分得遺產的訴訟請求就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被告對自己的主張或者抗辯負有提供相應證據的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并不是認為只有原告才有舉證責任,而被告不負有任何舉證責任。實際上該原則是指誰提出主張或者抗辯,誰就應當對此主張或抗辯的事實存在與否進行舉證。所以當一個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后,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要否認甚至提出反訴,都必須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即被告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抗辯,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3�第三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來說,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是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所以其舉證責任相對較輕。但是不管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自己所附隨的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例如,在一個離婚糾紛當中,如果有夫妻共同債務的存在,當夫妻二人離婚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參加訴訟,讓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償還自己的債務。但是該債權人必須證明自己債務的存在,否則其訴訟請求就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舉證責任的承擔至關重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同時第七十三條又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所以舉證責任的分配對于案件結果的影響非常巨大,舉證證明到什么程度,要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來,如果沒有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盡到舉證的義務,要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特別是當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都無法判斷的時候,舉證責任就成為了決定案件審判結果的關鍵。
【案情回放】
林新松和林新木系同胞兄弟,2004年兩人的父親因病住院,兩人約定住院費2.8萬元由兩個人平均承擔。但是因為林新松一時手緊,就給林新木出具了借條一張。后林新木要求林新松給付此1.4萬元的欠款,但是林新松拒絕給付,于是林新木將林新松訴至人民法院。在庭審當中,林新松認可其出具的欠條,但另提交了一張林新木書寫的收據,該收據上寫明“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8000元,共計14000元”。林新松稱,此證據證明其已將欠款全部還清。但林新木對收據上的簽名不予認可,并提出進行筆跡鑒定,但人民法院向鑒定部門咨詢后,鑒定部門答復稱該筆跡無法鑒定。最后,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收據可以認定林新松已經償還了1.4萬元,于是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林新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后,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但認為依據原告出具的欠條,被告理應償還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載有原告姓名的收據指向不明,該證據反映不出其與欠條之間的關聯性,且原告否認該收據的真實性,故該收據不能與欠條的證據效力相對抗,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該收據外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了其所欠原告的1.4萬元借款,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后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欠款1.4萬元。
【關鍵證據】
是否還款的證據。
【舉證指導】
在本案當中,林新松屬于借款人,其已經給林新木打了借條,所以要想免除自己的還款責任,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歸還了出借人欠款。這種證據可以有很多種形式,既可以是收條,也可以是歸還欠款的相應錄音、錄像證據等其他證據。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證據,其必須明確,足以否定借條的效力。
但是在本案當中,林新松提交的收據由于不明確、不具體,所以不具有否定借條的效力,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還需要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已經歸還了欠款,但是由于其沒有進一步舉證證明,所以根據證據規則,其證據的效力小于林新木證據的效力,最后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二) 舉證原則的例外——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原則而設立的,所謂民事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況下本應該由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或者請求所負擔的舉證責任轉由其他當事人就該某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是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對案件事實的掌握或者相關的專業技術上有舉證的優勢,如果根據一般的舉證原則,則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的發生,所以基于現代法治精神的要求,將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的分配,使強者承擔更重的義務,從而解決由于地位的懸殊導致的不公平,實現司法救濟的公平性。
【舉證指導】
婚姻家庭案件當中,很少涉及舉證責任倒置,所以當事人發生糾紛以后要積極舉證。
由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一般發生在特殊侵權領域,在婚姻家庭糾紛當中適用的余地比較小,所以筆者在本書當中對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不再贅述,同時也提醒廣大讀者,在遇到與婚姻家庭關系有關的訴訟的時候,要積極舉證,不要幻想其他當事人為自己舉證。
三、如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在進行訴訟過程當中,有些證據是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所不能夠調取到的,比如,如果要查詢他人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狀況,由于銀行需要為客戶保密,所以作為非賬戶人是無法從銀行獲得這個證據的,就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同時,在有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不提供相應的證據,人民法院也需要主動調取相關證據。那么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
1�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需要提醒讀者的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證據范圍必須屬于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的證據,如果是因為當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想省勁、偷懶而不能拿到的證據就不屬于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范圍,特別是由于我國的審判方式現在更傾向于當事人主義,當事人要想獲得對于自己有利的審判結果,必須積極舉證,不能把舉證的義務當成法院的責任,否則自己會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的。
2�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舉證指導】
調取證據申請書應該按照下面的格式書寫:
調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貴院受理申請人與××糾紛一案,申請人無法取得以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之規定,特申請你院給予調查收集。
證據1:
證據2:
此致××××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寫作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需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2)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有時間限制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提醒讀者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對于調取證據申請不予準許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3�人民法院主動調取證據的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最后,筆者根據自己的審判經驗認為,在婚姻家庭糾紛當中,不少當事人會向人民法院提供很多證據,特別是申請很多證人出庭作證,希望通過這些大量的證據來獲得主審法官的支持。但是實際上,這種重數量輕質量的想法和做法是極其錯誤的,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看重的不是證據的數量,而是證據的質量,即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不是越多越好,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重質量而不是數量,一定要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四、如何進行證據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
從人民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到案件處理完畢,一般需要立案、送達、開庭審理、判決等幾個階段,由于各種主觀的原因,比如對方當事人故意銷毀證據,或者客觀的原因,比如有些證據由于儲存時間太久而損壞,從而導致有些證據會永久地滅失。而有些關鍵證據的存在與否直接決定案件的審理結果。那么如何防止證據滅失的情況出現呢?這就需要進行證據保全。
所謂的證據保全是指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或者審理過程當中,法定機關依據申請或者依據職權對于可能滅失或者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采用一定的方式保存固定的行為。
(二)證據保全的分類
證據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中證據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
1�訴前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對于證據進行的保全。例如為了在離婚案件當中證明配偶一方具有過錯,可以將對方的電子聊天記錄進行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的機構在我國可以是公證機關也可以是人民法院,但是在實踐當中,人民法院很少接受訴前證據保全,只有少數幾個法院進行過嘗試,因此目前訴訟前的保全機構主要是公證機關。訴前證據保全的公證機關是證據所在地的公證機關。
2�訴訟中的證據保全
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是指在正式起訴立案后,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對于證據進行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和以后難以取得的特殊情況下,當事人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對證據采取固定保護的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一方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在申請證據保全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書。證據保全申請書一般采用如下格式:
證據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案由:×××糾紛(這個一般根據案由來寫,如果是離婚案件,就寫離婚糾紛;如果是繼承案件,就寫繼承糾紛)
請求事項: 證據保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案,現需要將與本案相關的××、××、××證據予以固定和保全,但由于申請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據,因此,特向貴院提出證據保全之申請。請依法保全。(簡單介紹案情的情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寫作須知:
(1)首部。
注明文書名稱。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具體來說,就是列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證據保全申請。
(2)正文。
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哪些證據進行保全。
事實和理由:著重寫明需要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的理由,如有相關證據材料,應附隨提交給人民法院。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附項。
如何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法律主觀:
訴前證據保全法院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執行,申請人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當事人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百十一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相關推薦:
經濟適用房轉讓政策(經濟適用房如何轉讓或贈予)
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條例)
購房終止合同怎么辦(如何能夠解除購房合同)
農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條例(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有那些條款)
中國建設工程律師(請北京專業建筑工程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