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法律解析:
重大責任事故罪 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公司但不必然是公司。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標準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客體侵害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在生產、作業中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存在過失。
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要認定何謂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認定該罪的主體,即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1、必須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2、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3、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綜上所述,重大勞動安全罪是指是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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