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土地和國有劃撥土地在拆遷時的主要差別在于補償方式、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權屬人。以下是相關介紹:
補償方式。國有出讓土地的拆遷補償通常基于土地的使用年限和開發利用情況,而國有劃撥土地的補償則主要針對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進行。
使用年限。國有出讓土地有明確的使用年限,例如普通住宅為70年,商業用房為40年,綜合用房為50年等;而國有劃撥土地沒有固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權屬人。國有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受讓人,而國有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
此外,在拆遷過程中,國有出讓土地通常需要提前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國有劃撥土地可能無償使用或只需支付補償費用。這些差異影響了拆遷補償的具體內容和計算方式。
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1、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2、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于商業、旅游、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5、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于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6、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7、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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