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1.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發布與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聯合發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條例取代了1987年12月12日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1999年12月13日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2. 條例的目的與依據
該條例旨在規范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
3. 退役士兵的定義
本條例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4. 退役士兵的安置制度
國家建立了以扶持就業為主的多樣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包括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以確保退役士兵的妥善安置。
5. 安置經費的負擔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的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
6. 退役士兵的教育優惠政策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正在就學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可入學或復學。他們可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惠,家庭經濟困難者將得到資助。此外,他們可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并直接獲得學分。在入學或復學后,這些士兵在國防生選拔、農村基層服務項目選拔以及畢業后軍官選拔中享有優先權。
退伍軍人安置新條例
(一)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各行各業單位,都應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大局出發,堅決執行現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必須嚴格按照國發〔2008〕27號文件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的要求,確保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堅決糾正任何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行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在招聘工勤人員時,應優先考慮退役士兵。中央駐渝單位應積極響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號召,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認真執行政府下達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對于那些拒絕接收、變相拒絕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相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或予以處罰,并責令其限時完成安置任務。
(二)拓寬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統籌調劑”的原則,采取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式,創造性地開展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單位的安置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聯合下達。各區縣(自治縣)的安置計劃則由當地政府下達。系統內職工的子女和配偶由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安置,若主管部門不在本市,則由單位直接接收。入伍后由政府安排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在收到安置介紹信或簽訂自謀職業協議后,即視為已安置。市民政局負責為市政府統籌安置的退役士兵開具安置介紹信,而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則負責為按系統下達的職工子女、配偶安置計劃開具安置介紹信。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企事業單位在收到安置介紹信后,應結合就業和自謀職業的原則,對安排就業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安排上崗,若不能按時安排,則需按不低于本單位同工齡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對于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按時足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無論單位性質如何,對安排就業的退役士兵,都應按照國家政策完善用工手續。對于在企業就業的退役士兵,在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且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的情況下,3年內原則上不得安排下崗。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及待分配時間應計入連續工齡,并視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三)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要深化改革,更新觀念,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公安、教育、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應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4〕186號)的要求,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確保優惠政策得到落實。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其標準不低于義務兵15000元;城鎮服現役9年以下(含9年)的復員士官,從服現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軍齡,增發500元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轉業士官不低于30000元,從服現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軍齡,增發1000元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滿10年以上的復員士官不發放補助。對于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另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五級至八級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除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外,還應按在鄉傷殘軍人撫恤標準發放傷殘撫恤金。
(四)確保2009年度的安置任務按時完成。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必須服從政府和接收單位的安置安排。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服從安置,將取消其安置資格,并將檔案轉到本人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中國軍人轉業安置條例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那里來、回那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并給予政策上的優惠;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志愿兵(即士官)退出現役后,服役不滿十年的,按照《兵役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滿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區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自愿回鄉參加農業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給予鼓勵。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細則
1. 退役軍人退伍費根據士兵的軍齡、兵種、地區和個人情況有所不同。
2. 退伍費包括一次性退伍金,對于不滿12年軍齡的戰士,該費用按照每服役不滿一年4500元的標準發放。
3. 義務兵的退伍金為兩年服役期,總計9千元。
4. 一期士官的退伍金為5年服役期,總計22500元。
5. 地方民政局根據當地情況,一般按與部隊平齊的標準計發退伍金。
6. 退伍士兵可獲得每人2000元的退伍補助費,具體發放標準根據服役年限確定。
7. 離隊下月津貼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8. 退役士兵的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根據實際天數和享受標準發放。
9. 離隊差旅費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10. 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發放,用于軍地醫療保險接續。
11. 對于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可獲得醫療補助費,標準為50~200元不等。
12.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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