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安置補償協議書
所謂安置補償協議乃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關于拆遷事項的書面約定,是拆遷環節中至關重要的法務檔。這類協議通常涵蓋以下要點: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的基本資料、被拆遷房的詳細狀況、安置補償的具體方法及標準、搬遷日期以及違約責任等。其主要功能在于明確雙方的權益與責任,確保被拆遷者能獲得公正且合理的安置與補償,對維護被拆遷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在簽署安置補償協議之際,各方應審慎審查協議條款,確保其合法性、公平性及合理性。若有疑慮,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拆遷安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拆遷安置協議有法律效力,征收安置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依法訂立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約定的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拆遷安置協議書不可以當產權證明。雖然拆遷補償的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有權簽訂補償協議。但是也不一定所有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有可能是沒有獲得授權,或者獲得授權的家庭成員等。所以,在拆遷安置協議書上簽字,是不一定能夠證明房屋的所有權的,我國的不動產物權還是以登記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性質是什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備行政合約屬性。站在法律視角審視,此協議為拆遷主體與被拆遷對象就房屋拆遷賠償、安置等事宜達成共識。作為行政機關或受權者的拆遷方,行使行政管理權力,而非一般民商事合同所具有的商業性質。因涉及公共利益及行政管理需求,具有行政強制力的拆遷方依法執行拆遷活動。同時,此協議仍需遵循基本合同原則,包括平等、自愿、公正、誠信等。被拆遷方有權根據協議要求對方履行責任,拆遷方面同樣可要求合作配合。若任何一方違反條款,另一方有權采取法定申訴或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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