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舉證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舉證期限的起算,應從答辯期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起算。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提舉新證據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舉證期限從收到法院傳票的那一天開始計算。一般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就是15天,如果舉證期間的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的話,法定節假日不算在舉證期限期間,舉證期限會順延到節假日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超過法定舉證期的,將視為主動放棄舉證。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對于舉證期限法律也存在擴展性規定,具體而言,即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提舉新證據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舉證期限15天如何計算
1. 舉證期限的起始點是被告收到法院傳票的當天。
2. 計算舉證期限時,應從被告收到傳票的第二天開始,算至第15天結束。
3. 如果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舉證期限將自動順延至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法院指定。但在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中,最短的舉證期限不能少于15天。
5. 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法院可以根據情況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6. 在簡易程序中,舉證期限可以少于30天,但最低不得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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