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2、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范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于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 房屋所有權 。 3、在第一個 買房 人已辦過戶后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 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 購房 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 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 房屋抵押 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一、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么?
答辯人:某某,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某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某某年某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某地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
二、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三、上訴狀的內容有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以上就是對針對上訴狀的答辯狀的內容有什么的相關解釋,并且提交給中院上訴狀的情形為在對相關案件進行二審的時候,為了改變或撤除在一審中法院已經判斷了的相關裁決,則需要通過書面方式,嚴謹的書寫上訴狀,從而來保衛自身的權益。
一、合同效力糾紛的答辯狀怎么寫?
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簽訂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簽訂符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在訴訟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是逐年增長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簽訂民事合同的情形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民事合同的內容條款的書寫,合同條款的書寫包括了違約責任等內容,是合同簽訂中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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