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補償費:根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六至十倍。
2. 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 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國家征收土地的條件包括:
1. 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 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缺空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4. 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 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綜上所述,征地的補償標準依據各地區的土地實際情況而定。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應當給予農民安置費,還有征用土地費等費用,且國家在征地之前,就應當對被征地用戶進行通知以及補償實行先補后政策。
國家占用土地賠償價格
各地的征地賠償標準存在顯著差異,以下為大致指導性文件: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針對電網建設征地補償問題,省政府于2008年6月5日下發了《關于全省電網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即遼政發[2008]17號文件,具體規定如下:
1. 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含安置補助費):
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未實施前,我省電網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2004]2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1.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補償:城市規劃區3.2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2.4萬元/畝,其他地區1.6萬元/畝。
1.2. 水田平均補償:城市規劃區4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3.68萬元/畝,其他地區3.2萬元/畝。
1.3. 菜田平均補償:城市規劃區5.6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5.12萬元/畝,其他地區4.8萬元/畝。
2.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2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1.5萬元/畝,其他地區1萬元/畝。
3. 征收農民宅基地補償:
對宅基地中種植蔬菜的部分,按照征收鄰近菜田標準補償;對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按照征收鄰近旱田標準補償。
4.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補償:
城市規劃區2.2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1.65萬元/畝,其他地區1.1萬元/畝。
5.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末用地平均:
城市規劃區0.6萬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0.45萬元/畝,其他地區0.3萬元/畝。
6. 臨時使用耕地,按占一年補兩年、占兩年補3年產值。
年產值標準:城市規劃區旱田2000元/畝、水田2500元/畝、菜田3500元/畝;縣級城鎮規劃區旱田1500元/畝、水田2300元/畝、菜田3200元/畝;其他地區旱田1000元/畝、水田2000元/畝、菜田3000元/畝;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國家征收土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不一致,具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各地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
具體補償標準為:
一、土地補償費,征收耕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計算;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
二、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多年生經濟林木或其他果木,政府將參考市場價格,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地上合法建筑物,參考市場價格給予合理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以上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高可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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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國家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土地征收條件: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綜上所述,征地的補償標準依據各地區的土地實際情況而定。國家征收農民的土地,應當給予農民安置費,還有征用土地費等費用,且國家在征地之前,就應當對被征地用戶進行通知以及補償實行先補后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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