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農村土地最新政策
2023年農村土地新政策如下:
1. 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合理劃分土地管理事權,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同時,賦予試點地區更大的土地配置自主權。
- 允許符合條件的地區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使用機制。
- 建立補充耕地質量評價轉換機制,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嚴格控制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規模,并嚴把補充耕地質量驗收關,實現占優補優。
- 支持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強化耕地數量、質量、生態的“三位一體”保護和建設。
2. 優化產業用地供應方式:
- 鼓勵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等多樣化方式供應產業用地。
- 優化工業用地出讓年期,完善彈性出讓年期制度。
- 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以提高配置效率。
- 支持不同產業用地類型的合理轉換,完善土地用途變更、整合、置換等政策。
- 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 支持建立工業企業產出效益評價機制,加強土地的精細化管理和節約集約利用。
3. 市場化方式盤活存量用地:
- 鼓勵試點地區通過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狀況詳細評價等方式,細化城鎮低效用地認定標準,推動城鎮低效用地的再開發。
- 推進國有企事業單位存量用地的盤活利用,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建設用地整理等措施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 規范和完善土地二級市場,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制度,支持通過土地預告登記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 探索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的創新措施。
國家對農村土地政策
國家對農村土地的政策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具體規定如下: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土地改革政策
2023年的農村土地改革政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政策傾向于縮小土地征收的范圍,并探索制定征收項目的目錄。同時,政策嚴格界定何為公共利益所需的用地,并完善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機制,確保其合理、規范且多樣化的保障。
2.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政策支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和股權轉讓等方式進入市場。此外,政策明確了土地入市的范圍和途徑。
3. 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政策探索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自愿且有償地退出或轉讓他們的宅基地。同時,政策計劃改革宅基地的審批制度?;镜恼卦瓌t是一戶一宅,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一戶多宅或閑置宅基地問題,政策提倡農民住宅小區實施一戶一宅的原則。對于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可以選擇在自愿的基礎上,有償地退出其在村里的宅基地,并由村集體購買。
河南省最近的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提供一次性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農民如果改變耕地用途,將被收回土地。而《刑法》第342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規定了罰金、拘役,甚至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權。
2024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新標準是多少?
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新標準具體如下:
1. 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旱田每畝補償5.3萬元至15萬元,水田每畝補償9萬元至15萬元,菜田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旱田每畝補償5.8萬元至15.6萬元,水田每畝補償9.9萬元至15.6萬元,菜田每畝補償15萬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的補償標準: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主要包括:
- 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 允許農民依法、自愿、有償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 有條件的地方可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的發展。
農村土地流轉的目的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政策仍在不斷發展變化中,地方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為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四項制度:租賃農戶承包地資質準入制度、經營風險防控制度、土地流轉規范管理制度和服務企業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工商企業投資農業的合法權益和維護農民流轉土地的合法收益權益,同時防范經營風險。
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明晰產權、信息發布、平等協商、訂立合同、備案歸檔等步驟,依法有序進行。工商企業在租賃農戶土地前,需經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的審查,以確保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為防止經營風險,規定了租金預付和風險保障金制度。如果企業無法支付土地租金,鄉鎮政府將首先使用風險保障金兌現農戶租金,確保農民的利益。
總體而言,我國正在逐步放寬對農村土地流轉的限制,這不僅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也增加了農民的經濟收入,激發了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同時,合理的征地補償規定也讓農民得到了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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