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
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人而非所有者,從物權法上而言是一種有特殊期限的用益物權。但農民對土地之上的種植物卻享有完全的所有權。由于征地不僅征收“地”,對種植在土地上的“物”也一并征收,故征地補償不僅需要補償被征收的“的”所有者,也要補償種植在土地上的“物”的所有者。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經營地被征收的農民兩種主體。
根據民法典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部分。
其中,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土地所有人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征收所進行的物質補償,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承包地上的生長物的補償,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費用,體現的是補償性特征。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它體現的是補助性特征。
對于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因此,安置補助費既可能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能歸屬于安置單位或者被安置人員,在認定時應根據不同的情形區別對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也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統一分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關規定經過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監督。”
但是,上述規定均將村民集體決定的內容限于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征地補償不是同一個概念,不是同一關系,而是種屬關系,征地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也包括安置補助費和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村民集體決定的范疇不包括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即使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就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征收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于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和地方政府規章都賦予了農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選擇權。
二、集體土地包括哪些
1、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也就是說,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于集體所有。如果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則屬于國家所有。應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農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沒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農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農業集體化以后,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農業集體化以后,集體經濟組織從集體所有的山地中劃配給社員個人長期使用的栽種樹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4、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批準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集體十地征收與補償是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和安置的行為。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政府征收土地要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相應的補償。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具體補償內容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高可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集體土地征收標準有哪些
集體土地征收標準有哪些
1、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流程
第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農戶應當拿著土地及房屋權屬的相關證明文件 ,到征收土地公告中的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實踐中一般被征地農戶不會到縣一級自然資源部門去登記,而可能會由鄉、鎮一級政府提供場地來供大家分散辦理登記。
第二,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由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第三,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見。
由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直接關系到廣大被征地農戶的切身利益,譬如關于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的標準是否合理、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大小等。
第四,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具體實施環節主要包括:與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在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各項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農戶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明確規定,征收時應遵循土地原用途原則,確保補償及時、足額。補償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這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使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提供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穩定,長遠發展有保障。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在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時,需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人口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此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這一規定確保了補償標準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能夠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的具體需求進行調整。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旨在維護農民權益,確保其生活穩定和長遠發展。通過合理的補償制度,能夠有效平衡土地征收與農民權益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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