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證被注銷后,不再對土地享受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一、撒銷土地使用證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1、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2、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后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3、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利。
4、注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
5、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二、土地使用證辦理需要多少錢
1、假如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劃撥性質的,需繳納按評估價40%出讓金,評估費、測繪費、登記費按不同的用地面積收取。交易服務費600元、證書費20元,印花稅票5元。
營業稅5.4%,契稅3%,增值稅1%屬財稅部門收取部分。
2、如果你所購買的房屋用地屬出讓性質的,則除出讓金部分不用繳交外,其他收費同上。
三、土地使用證如何補辦
1、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為單位的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審查標準:
補證事實依據清楚合法,符合補證登記要求。本崗位責任人:土地登記中心經辦人員、中心主任;
崗位職責或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申報材料及內容進行審查。土地登記中心經辦人員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登記的初審意見,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將申辦材料和《土地登記審批表》轉土地登記中心主任復審;土地登記中心主任同意初審意見的,在《土地登記審批表》上填寫復審意見報市局主管局長。
時限:10個工作日
國家依法要求進行撤銷的,會根據當事人的情況給與補償。不管任何人還是任何組織進行使用土地,都是要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一般只要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國有土地局都會進行批準。批準之后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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