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居間合同,需要買方、賣方、中介方三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且共同遵守居間合同條款,任一方違約,都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下面以某中介機構居間合同為例,對合同中的關鍵問題逐一分析。
一、居間合同的簽訂方是誰?
居間合同的簽訂方有三方,分別是賣方、買方、中介公司。本協議書一式三份,方各執自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
居間服務合同簽訂方有三方
二、居間服務費用是如何約定的?
1.關于居間服務
丙方(即中介公司)作為交易居間人,為買賣雙方提供的服務包括:
為買賣雙方提供房屋買賣市場行情咨詢;
發布、尋找并提供房源、客源信息;
帶領買方實地看房;
協助買方查看賣方房屋權屬證明等文件等。
居間合同中第一條關于居間服務的約定
2.關于居間代理費
居間合同第二條對居間服務費用作出了嚴謹的規定,因交易可能涉及一些復雜事宜或手續的辦理,經各方友好協商,按費率10%的標準向交易居間人繳納居間代理費。
居間合同中第二條關于居間代理費的約定
注: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居間行為完成,買賣雙方應向中介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居間代理費。
三、權利與義務是如何約定的?
買方、賣方及中介方應確認并遵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1.買方、賣方應積極配合中介方的居間合同,提供中介方所需的一切證書、證件及材料,并根據約定足額向中介方支付居間代理費。
2.中介方應盡職提供居間服務,且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買賣方應授權中介方辦理網上簽約手續。
3.對于后續手續的辦理,買賣方有權利自主選擇第三方協助辦理,且中介方有義務積極督促辦理。
居間合同中第三條關于權力與義務的約定
四、違約與爭議是如何約定的?
買方、賣方、中介方任一方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與本合同相關的任何爭議,協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違約責任的約定
買賣雙方若利用中介方提供的信息私自或另行通過其他居間方簽訂《買賣合同》,中介方有權要求甲乙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居間代理費。
買賣雙方或一方延遲向中介方支付約定的居間代理費,該延遲方除應向中介方支付居間代理費外,還應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居間合同中第四條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
2.關于爭議的約定
對于與本合同相關的任何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居間合同中第五條關于爭議的約定
以上是買賣二手房時,簽訂居間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任一方出現違約,都應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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