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經驗,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三條 承包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商記錄、會議紀要, 以及資料、圖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四條 列入國家計劃內的重點建筑安裝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簽訂合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第五條 簽訂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準;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三、 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 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六條 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 工程名稱和地點;
二、 工程范圍和內容;
三、 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四、 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五、 工程造價;
六、 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七、 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九、 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十、 違約責任。第七條 單項工程較多,施工期較長的建筑安裝工程,應根據國家長遠計劃、批準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簽訂總合同,進行施工準備;然后,再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施工圖和預算(或技術設計和修正概算)簽訂具體承包合同,進行施工。
如果施工準備工作量較大,又有條件作施工準備的,雙方可以先簽訂施工準備合同,據以進行施工準備工作并應限期補簽承包合同。第八條 承包合同應建立在科學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 屬于專業性建筑安裝工程,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承、發包雙方的責任作特殊的規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雙方的主要責任是:
一、發包方
1. 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 確定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 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擔);
4. 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 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
6. 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 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 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商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3. 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4. 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5. 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構筑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7. 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8. 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第九條 合同工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應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頒發的工期定額。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 工期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于《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
1、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分包合同的簽訂情形屬于《合同法》52條的無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無效。
2、《合同法》第272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和《建筑法》第28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都對分包做了嚴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簽訂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無效。
3、《建筑法》中對于施工單位的從業資格有著嚴格的限制,因此當簽訂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備資質是,分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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