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仲裁,適用本條例:
?。ㄒ唬┢髽I、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勞動者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勞動爭議;
?。ǘ┦聵I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第三條 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裁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勞動者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參與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推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考核和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文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第二章 調解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勞動人事爭議化解機制,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發揮調解組織在化解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作用。第九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ǘ┬袠I性、區域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ㄈ┰卩l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ㄋ模┮婪ㄔO立的人民調解組織;
?。ㄎ澹┢渌哂袆趧尤耸聽幾h調解職能的組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前款第三項調解組織履行職責予以支持。第十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在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中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解勞動人事爭議;
(二)引導當事人履行和解協議、調解協議;
?。ㄈ┬麄鲃趧尤耸路?、法規、規章和政策;
?。ㄋ模﹨f助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ㄎ澹┓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ǖ钠渌氊?。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當接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負責聘任、解聘調解員,建立調解員名冊,并對聘任的調解員給予適當工作補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應當定期對調解員進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業務培訓。第十二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也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進行調解。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自收到調解申請或者主動進行調解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調解,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結果、協議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內容。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第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書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應當依法出具仲裁調解書。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定義及特點
1. 定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是指在處理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時,仲裁委員會應優先立案和審理的程序。此外,在處理集體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時,仲裁庭應按照三方原則組成。如果經協商無法解決,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管轄地為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兩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二者為共同當事人。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詳解
1. 仲裁庭準備階段:仲裁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后,對案件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組成仲裁庭。
2. 仲裁庭庭審階段: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當事人進行陳述、舉證和質證。
3. 庭審辯論階段: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焦點進行辯論,闡述自己的觀點和主張。
4. 調解、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則作出裁決。
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的范圍有哪些呢
人事爭議仲裁的適用范圍廣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涉及勞動關系的確認爭議,包括雙方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
其次,有關勞動合同的爭議,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
再次,與員工的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相關的爭議。
此外,還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等涉及員工權益的爭議。
另外,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直接關系員工利益的爭議也屬于仲裁范圍。
最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以上各類勞動爭議,均適用本法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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