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仲裁流程
房屋糾紛仲裁流程如下: 1、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 2、一方當事人到約定的 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提交書面 仲裁申請書 及仲裁協議; 3、仲裁委受理仲裁; 4、確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 5、根據通知的時間,參加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商事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
《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包括:
1. 平等主體之間因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爭議。
2. 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事項:
- 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相關的糾紛;
- 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 雖然可以仲裁但不在《仲裁法》適用范圍內的案件。
請注意,以上規定旨在明確仲裁法的適用范圍,確保相關爭議能夠得到恰當的解決途徑。
長春市城鎮房、地產仲裁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管理的正常秩序,正確處理房、地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在我市城鎮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第三條 房、地產仲裁機關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的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地產糾紛案體應遵循合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第六條 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有權自己進行陳述和辯論。也可委托律師或公民一至二人擔任代理人,委托他人擔任代理人時,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七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延付和拒付租金的一年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侵權人愿意承擔責任的除外。第二章 仲裁機構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報上級仲裁委員會備案。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仲裁的日常工作。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專職仲裁員應由辦事公正,從事房、地產管理或法律工作兩年以上,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獨立辦案能力的人擔任。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辦事公正、群眾信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司法機關的在職人員除外)擔任兼職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對兼職仲裁員應發給證書。
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
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時,要由仲裁員二人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組成的仲裁庭進行。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參加仲裁庭時,擔任首席仲裁員。
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疑難問題的處理,可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第十二條 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當自行申請回避。如當事人發現仲裁庭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當說明理由,有權要求其回避。
前款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
對回避作出的決定,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第三章 仲裁管轄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管轄房、地產租賃、分割、互換、轉讓、使用、抵押、賠償和房屋因買賣、拆遷而發生的糾紛案件,以及其他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般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第十五條 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案件:
(一)涉外房、地產糾紛案件;
(二)爭議房產價值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積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案件;
?。ㄈ┰谌杏兄卮笥绊懙陌讣?。第十六條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辦理。
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時可以提請市仲裁委員會辦理。第十七條 下列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ㄒ唬┤嗣穹ㄔ阂呀浭芾砘蜣k結的案件;
?。ǘ┻`反房、地產法律、法規、規章,應作行政處理案件;
(三)房、地產繼承案件;
?。ㄋ模┏^仲裁時效期限的案件。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十八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訴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有明確的要求,申請事實和被訴人,符合仲裁受理范圍和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遞交申請書,按照補訴人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ㄒ唬┥暝V人、被訴人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單位、職務、住地(地址);
?。ǘ┌讣氖聦嵓吧暾埖睦碛珊鸵?;
?。ㄈ┳C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大連市城鎮房地產糾紛仲裁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ㄒ唬┮蚍课莸漠a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ǘ┮蚴褂梅课莞綄偻ピ?、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ㄈ┮蚴褂梅课莸母綄倜娣e、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ㄒ唬┮蚶^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ǘ┥嫱夥康禺a糾紛;
?。ㄈ赏恋毓芾聿块T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第三章 組織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第四章 仲裁申請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暝V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ㄈ儆谥俨脵C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代理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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