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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15 20:41:49

2017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了最明確的規定,不用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打官司了?

2017年新婚姻法有了新規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明確指示,不必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打官司了。接下來跟著法里app的律師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2017年最新婚姻法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的明確指示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就最重要的房產分割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1、一方婚前一次購買的房產

我們經常接到當事人的咨詢,其中之一就是咨詢婚前房產的法律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考慮如下:

(1)如果在領結婚證之前,男方或女方依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并一次性付完全款,則離婚時該財產應歸一方的婚前財產。

(2)房產在領證之前購買,但房本在領結婚證之后下來,該房產依然屬于 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還貸的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法律問題,因大部分的老百姓都是工薪階層,一次性拿不出幾十萬、幾百萬購房,只好采取貸款購房的方式。社會變化萬千,人民思想復雜多變,在這個期間選擇結束一段婚姻,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法院一般會考慮房產歸付首付(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由產權登記方向對方進行補償。

關于產權登記方如何向另一方進行補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解釋:

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在上述期間內,夫妻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房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時一人一半。

4、幾種特殊的房產法律問題

(一)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贈與的財產在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也要對贈與人進行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處公證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 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

因此,如果贈與人在轉移登記前合法撤銷,則房產仍歸贈與人所有。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條的規定為推導結論,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司法解釋采用推導方式符合社會常識和社會常理。也有利于保護一方的財產,有利于定紛止爭。

(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條款內容來看:如果要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須具備三個條件:

(1)房產是有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

(2)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

(3)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想要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夫妻用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

(3)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任何一方。

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又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出資的,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五)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己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經濟適用房參見上述房產的分割原則辦理。

(六)離婚中的自建房分割

我國的自建房大部分都沒有房產證書,也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自建房在城市和農村都普遍存在,由于其具有使用價值,法院在處理此類財產尤為慎重。

(1)自建房如果被認定為違法建造,則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2)若自建房未被認定為違法建造,一般法院的處理是把使用權判給一方,一方給予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七)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如果承租的公房已經進行房改,變成了私產取得了房屋產權登記。法院可以判決房屋的歸屬,按照上述房產的基本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如果承租的公房尚未取得所有權,則應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則有法院判決使用權歸一方,對于所有權歸屬法院不予處理。

(八)離婚之軍產房分割

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所處地點在軍營之內,對居住使用人有特別的要求,只能由現役軍人或者轉業軍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時就應遵守該規定;但既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權后,另一方應當得到折價補償,該價格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進行計算。

當然,在雙方協商不成,又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暫時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在審理軍產房案件中,法院應堅持慎重立案、慎重處理的原則,在審理中應征求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意見。但同時強調,對非軍人一方(大多數是婦女)應該考慮其他的補償方式,不能因為僅僅考慮軍人的利益而忽視保護其配偶應得的利益。

軍人住房包括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職軍人工作居住的營區住房,產權歸軍隊,不得出售,離職遷出;自有住房是指軍人個人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有鑒于此,軍隊系統一直在呼吁:“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軍人離婚案件時,不宜判決軍隊公寓住房歸非軍人一方使用、居住。
(九) 小產權房
在國家尚未出臺關于小產權房處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中涉及小產權房分割時,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以不予分割為原則,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小產權房確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再行分割。例如:對于因繼承而獲得的小產權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具有合法來源,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對于因受贈與而獲得的小產權房,應嚴格審查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為贈與實為買賣的贈與合同應依法宣告無效。

以上是法里app的律師們結合2017年婚姻法,針對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為大家進行的精心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

現實問題

譚某(男)和牛某(女)是大學同學,大學時候就開始談戀愛了,畢業后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兩人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三年后,由于生活瑣事兩人開始產生爭執,之后爭吵越來越激烈,終于在幾次深談后,兩人決定離婚。兩人對于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分割沒有意見。但對于房子該如何分割,兩人均沒有了主意。那么對于該房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分割房屋的關鍵是看雙方是否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來確定由誰取得;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離婚訴訟中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糾紛。那么離婚的時候,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6.婚后以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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