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按揭房如何辦理除名手續,具體如下:
1、通過提前償還所有貸款,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再進行房屋過戶。在離婚時,約定或者判決房屋貸款由哪一方償還的,就應當由誰進行還款,選擇提前還款的,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同意之后,就可以提前償還剩余的房貸,有約定提前還款違約金的,房屋歸屬人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貸款銀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無力清償所有房貸,可以通過向銀行申請變更貸款人,變更后,再進行房屋過戶。這種方式的房屋過戶,一般只能過戶給變更后的貸款人;
3、上述兩種方式都不能實現,必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才允許變更名字的,只能按期還款,還款過程中,有能力提前一次性還款時,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所有房貸。待房貸還清以后,再進行房屋過戶。
一、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后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說明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攜帶以上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即可。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訴訟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以及能說明屬于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辦理過程中需要對方予以配合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協助,否則可以憑借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全部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法律上對于這個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約定就可以按照約定來認定,否則,在訴訟中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建議在贈與前父母寫一份贈與協議,明確房產是贈與給子女個人的,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5、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歸誰
即使房屋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房屋屬于婚后購房,依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還會參考雙方貢獻大小、結婚年限長短、雙方過錯問題等因素。
6、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
婚后父母資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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