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套福利房離婚可不追究
夫妻兩套福利房離婚可不追究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支付首期,以按揭貸款方式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主并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在夫妻離婚涉及分割按揭房產時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因此,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為其中一方的個人房產的話,在婚姻續存期間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房產也算夫妻共同財產。【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條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前購買的房屋:1、婚前由一方購買,并在結婚之前辦理了產權證,該房屋為購買方個人財產;2、婚前由一方購買,但在結婚之后才辦理了產權證,在此情況下有兩種情形:第一是,婚前已經支付了全部的款項,只是產權證是結婚后才辦理的,房屋應為個人財產;另一種是,婚前以個人名義通過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但在結婚之后才辦理產權證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此種情形中,有爭議的是,在婚前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的款項,產權證是婚后辦理的,婚后只支付了很少部分的款項,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到底如何認定,有爭議;具體的歸屬應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婚前購買房屋的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比較多的情況還有,雖然婚前是一方購買,產權也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也共同出了資。對此種情形下房屋權屬的認定應該依據上述所述進行確定,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購買房屋時最好是把兩人都登記為產權人,或者就房屋的歸屬有一個書面的約定。3、婚前繼承,婚后分割的房屋,屬于夫妻個人所有。4、結婚或婚后,夫妻通過協議的形式約定,婚前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兩套房改房,離婚后要清退么?
我們都知道,只是現在對于大部分的人來說,我們都希望能夠給自己買上一套房,而且住房也就是我們的保障,是我們的衣食住行上面必不可少的。所以現在對于大部分的夫妻來說,如果他們條件滿足的話,他們一般都會給自己買上一套住房的,而且有一些有錢的父親,他們甚至會陌生兩三套,所以有些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惑,就是婚姻期間兩套房改房,離婚后需要清退嗎?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我個人看來,其實我覺得這是不需要的,而且是屬于兩方的。共同財產上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
1 不需要
其實現在對于大部分的年輕人來說,很多時候我們在外面買房,一般都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的,如果兩個人在離婚之后,我們就要對這個房產進行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當我們離婚之后,我們一定要根據離婚協議上面的相關規定,把相關問題解決好。所以對于婚姻期間的房子婚后是不需要清退的。
2 屬于上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我們善于觀察生活的話,我們就可以發現生活中的很多事情是值得我們去了解的,而且從這些事情中也可以總結一些經驗教訓,尤其是現在我們買房子,我們都知道那房子它本身就存在著很多的難題,而且過程也是非常繁瑣的,還有就是我們在買房的時候,過程中必須要在房產證上簽字,也就是說,如果一對夫妻,他們在結婚之后,房產證上寫的名字是哪個的,那么離婚之后這套房子就歸誰。
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也應該要更多的去關注這方面的問題,防止是我們生活上的必需品。但是我們也要通過正規的渠道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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