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共有的房產如何處置出售
離婚之后,若原先共有的房屋已進行分割,則所有權人有權自行出售,而非所有權者無權售賣;
如未進行分割,該房產仍屬共有性質,出售需經雙方共同決策。
所謂共有,即指某項財產由兩位及以上權利主體共享所有權。
離婚婚前房產如何處置
針對婚前房產的分割,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 若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應歸首付款支付方所有;
2. 如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額購置并將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房產,則屬于其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3. 如由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但僅有一方登記為所有權人的房屋,未登記方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出資且并非贈與方可請求分割房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離婚后雙方的房產如何處理
離婚后,雙方的房產處理方式取決于多種因素,具體如下:
首先,若一方在離婚前將房產贈與給另一方,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所有權仍歸贈與方,不能進行分割。
其次,如果房產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并登記在該子女名下,視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再者,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不論產權登記在誰名下,需要按照出資份額比例進行分割。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貸,該房產視為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后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補償。
夫妻雙方以父母名義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子產權屬于父母而非夫妻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只能按照各自的出資情況進行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最后,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產,被視為夫妻共同所有。在分割房產產權時,原則上應當均分。
離婚時婚前所購房產的法律處置方式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若是已經進行過雙重登記,將配偶雙方的姓名同時列入,那么在離婚的際,這套房屋理應視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如何進行最終的歸屬以及細節性的資產轉移,皆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者交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裁決。
然而,若房產證上僅有配偶一方的姓名,除非另一方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也曾參與過購房的資金投入,否則該房產將被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的后,其所有權將歸屬于房產證上所記載的那一方。
倘若這處房產是由夫妻雙方的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那么在離婚的后,該房產的所有權將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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