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夫妻房產分割,首先按照雙方的協議分割。雙方沒有協議的,則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并非軍人經濟適用房都屬于軍人一方財產。(一)軍人一方婚前購買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為個人財產,房屋應當歸軍人所有,離婚經濟適用房不進行分割二)軍人一方婚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婚后雙方共同支付購房款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三)軍人一方婚前申請購買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購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當認定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就補交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經濟適用房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 后的 經濟適用房 是可以過戶給另一方的。如果經濟適用房是在婚前一方申請的,婚后用夫妻的 共同財產 來購買的,那就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過戶給另一方。但是要注意的是經濟適用房購買要超過五年,否則不能可以過戶。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 購房 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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