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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15 20:40:01

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女方加名后屬于共同財產嗎?

如果加上另一方名字,則屬于贈與行為,按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產證即是記載物權轉讓的載體,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綜上可知,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婚后加上女方名字,屬于贈與行為,房產證上登記為夫妻雙方名字,即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擴展資料:

婚前買房婚后加配偶名字算自愿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呢?廣東梅州市中院最近通過對一宗案件的判決給出了答案: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自愿贈與行為,房產為雙方共同擁有。

阿珍與阿軍于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于2005年6月購買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后,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并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準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并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后,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后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參考資料:人民網-婚前買房婚后加配偶名字算自愿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百度百科-房產證

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財產的具體信息來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婚后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2.婚后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后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婚前全款買的房屋沒有加對方名字的話還屬于你婚前個人財產。

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女方加名后不屬于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相關條例,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1、房產證在沒有加配偶的名字前,是個人財產;

2、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能改變房產的產權,在離婚時,房產還是個人的,不過要依法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房產證加上配偶的名字,就使配偶對房產擁有了產權,一般屬于共同共有,在離婚時,夫妻對房產對半分。

4、關于房產增值,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歸個人;用了配偶共同財產還貸,對應部分增值要分享給配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展資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共同財產

如果男方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女方加名后不屬于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相關條例,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于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3.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于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男方婚前買房,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付清全款的,是個人財產。
有按揭貸款,婚后沒有添加女方的名字,離婚時需要按照按揭貸款數額給女方相應的補償,但房子還是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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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買房,婚后過戶屬于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男方父母出全款買二手房,婚后過戶,rn兩種情況:1.過戶時只落男方名字算夫妻共有財產嗎?rn 2.過戶時妻子為共有人算夫妻共有財產嗎?rn rn二、婚后購買商鋪,男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還貸,商鋪在男方名下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婚后財產無特殊情況下,系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若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主要的或全部購房行為(已經足額或者大部支付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但婚后才取得產權證,該財產仍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同理,若購買二手房,一方婚前已經與第三方達成合意,簽署購房合同,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即使婚后才從第三方完成過戶,該房產也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僅支付了部分款項,并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或者夫妻一方通過自己的收入還貸,此情況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說,第一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第二種情況屬共同財產。二、商鋪屬男方個人財產。

共有人可以有多個,按份共有。
婚后財產無特殊情況下,系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若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主要的或全部購房行為(已經足額或者大部支付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但婚后才取得產權證,該財產仍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同理,若購買二手房,一方婚前已經與第三方達成合意,簽署購房合同,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即使婚后才從第三方完成過戶,該房產也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僅支付了部分款項,并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或者夫妻一方通過自己的收入還貸,此情況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1.過戶只寫男方一人名字,依照婚姻法規定,屬于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后個人財產,權益屬于男方一人,
2.。過戶寫夫妻倆名字,屬于父母贈與小夫妻共有財產,權益屬于小夫妻倆人共有,
二。商鋪是婚后購買,父母沒有出資全款購買,依照婚姻法規定,商鋪產權屬于小夫妻婚后共有,一人一半,但是父母出資,這個屬于父母對小夫妻債權,可以依法主張,就是說商鋪屬于小夫妻,但是小夫妻欠著爹媽錢。
婚前全款買房過戶只落男方名字的話,也算夫妻共有財產,不過如果將來賣掉房子,女方只能享受到增值的部分。您說的第二種情況,也可以算作是共有財產,如果離婚時要涉及財產分割,女方要提供還貸證明,而且也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年限。但是首付部分是屬于男方的。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男方在婚前按揭買了一套房子,首付都是男方付,婚后也是用男方的銀行卡還房貸,要是離婚,房子該怎么分?
如今房子在婚姻關系中的分量越來越重,它成了許多新人結婚的前提條件,在很多離婚的案例中,房產分割也是當事人爭議最多的問題,現在有很多年輕人在結婚時,父母會考慮給孩子買房子,那么婚前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1、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全款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子女名下,那么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該房產都屬于父母一方贈予給自己子女的,在法律上,這種情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2、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全款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么這種情況屬于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予,所以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該房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4、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并且將房款全部付清,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個人名下,那么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但是因為一些原因,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了雙方名下,那么這種情形就視為對另一方的贈予行為,所以這種情況,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過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建議大家在買房前先了解清楚房屋的相關政策,無論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后買房,都需要注意一下相關制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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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算
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后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么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么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現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看誰出錢多,就支持誰。如果男方出錢買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房子未來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無關,有人說老婆也參與還貸了,那么你就來證明你出了多少錢,你出多少錢就補給你多少錢,你能拿到的僅此而已,不會再多了。
看產權登記時間.
如果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是在婚前,則房產是女方個人財產.付款憑證也不能起作用,可能會被認為是贈與.
如果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是在婚后,則房產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結婚登記后取得的產權證,寫男方\女方\男女雙方都可以,一般都能作為共同財產來對待.
如果男方在婚前全額付款買的房,有證據,但取得產權證是在結婚后,產權證寫男方名字,男方認為這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有道理,但最好雙方有書面約定,否則以后可能會有爭議.如果產權證寫女方名字,則肯定是共同財產了.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也是男方交的首付,也是男方用公積金還房貸。婚后女方想離婚,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男方的,從結婚登記起才算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他們想離婚,分財產就的分婚后財產,才是他們的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在男方死后如何分配,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男方死亡后,該房子屬于男方的遺產,原則上應該由男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男方的父母、子女和妻子)來平均分割,繼承遺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展資料: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于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于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法

  1、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在男方死亡后,該房子屬于男方的遺產,原則上應該由男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男方的父母、子女和妻子)來平均分割,繼承遺產。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婚前購買的房子屬于男方個人財產。

男方死后,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
1、婚前財產,永遠屬于個人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老婚姻法有結婚8年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現在已經廢止。
2、男方死前如有遺囑,則按遺囑上的要求進行財產分割。
3、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如果沒有第1順序繼承人,再按第2順序繼承人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前買房是個人財產,如果死后沒有遺囑那么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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