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男方,此種情形,房子屬于男方自己的婚前財產,故此女方在離婚時是不能參與分割的。當然若是在結婚后,雙方又約定了共同財產的范圍,此時即使是離婚之前購買的房屋,也并不一定就會被認定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誰?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后歸男方,由于期房的預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產權證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和實際取得房產證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如果在這個時間差當中恰好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辦出產權證之前又與他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應如何認定房屋的權屬性質?到底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答案是房屋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理由如下:
1、財產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對民事主體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以及知識產權等。男女一方婚前與售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即對售房人享有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債權;產權證辦出后對房屋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之為物權(所有權)。
2、由于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對售房人享有的請求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的債權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當購房人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之后,購房人享有的對售房人的債權即告消滅,變成了對房屋享有的物權(所有權)。
3、也即,在此種情況下,債權變成了物權,沒有先前的債權,也就不會有后面的物權(所有權),物權是債權的轉化形式。由于債權在此種情況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而物權(所有權)又是由債權轉化而來,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婚后才辦出產權證的,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取得產權證,并且婚后共同還貸的,此種房屋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此種貸款屬于婚前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房屋所有人無法按時還貸時,銀行無權向夫妻另一方主張權利,要求還貸。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由于還貸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有權在分割財產時要求歸還已還貸額的一半。
5、對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對于男女雙方父母在婚前為雙方結婚而共同出資購置的房屋,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分割財產時按買房時的出資額認定夫妻一方的相應份額,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橐鲫P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任何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房屋,由于并不屬于共同財產,故此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是不能要求對方將房屋分割給自己的,對于此種情形,即使上訴至人民法院,婚前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此時也并不會要求分割房產。
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期房如何分割
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期房的分割,比較復雜。根據婚姻法之前的解釋規定,對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法院可以不予分割,等待條件成熟之后再次分割,這樣做,在一定時期是復合法律規定的,但是現在遠遠跟不上時代發展步伐。
但是現在,如果是夫妻雙方、戀人雙方共同簽訂合同,購房期房,法院判決離婚時財產分割一并處理,由取得房屋一方折價買下另一方的產權,并判決取得房屋一方繼續履行合同。憑著法院判決書,交易中心就可以為一個人辦理過戶手續,完成產權證登記。相當于用錢買下合同繼續履行權,因為畢竟作為物權的載體產權證還未取得,法院也不能直接判決房屋產權歸屬,這是目前沒有相關解釋的情況下比較折中的辦法。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期房的分割,現在來說還沒有很多的方法來解決。
夫妻買的期房未交房離婚怎么辦
期房一般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
待房屋取得所有權后由當事人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未解決歸屬權問題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屬于雙方共同房產。夫妻買的期房未交房,然后離婚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夫妻雙方離婚的,對于房子的歸屬問題,可以達成協議的,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判決,也就是說只能等交房后,才能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推薦:
夫妻離婚按揭(夫妻離婚房子按揭貸款怎么辦)
離婚期房分割(離婚時期房要怎樣處理)
車位怎么賠償(車位被占用需要交哪些賠償費)
樓板開裂賠償(樓板開裂該如何賠償)
房子違建立案(違建立案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