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工程履約保證金是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約,避免經濟損失而設定的一種保證金。其金額通常不超過合同價格的10%,可采用履約擔保、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形式。法律依據出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本辦法界定保證金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工程缺陷指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或合同約定的情況。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投資項目中,保證金的管理應遵循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其他投資項目,保證金通常預留在相關部門或發包方。若發包方在缺陷責任期內被撤銷,保證金將隨交付使用的資產一同移交給使用單位管理,由該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法律分析: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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